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近日公布的上海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滬銀保監罰決字〔2023〕101號-104號)顯示,中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存在3宗違法違規事實:1.該公司2020年第四季度的償付能力報告數據不真實;2.2020年至2021年上半年,該公司財務數據不真實;3.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該公司保險資金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獨立監督人不符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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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五)項、《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對該公司責令改正,并處罰款共計80萬元。
2020年至2021年上半年,中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的財務數據不真實。張希凡是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上海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張希凡警告,并處罰款10萬元。
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中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的保險資金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獨立監督人不符合條件。楊云輝是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上海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楊云輝警告,并處罰款5萬元。
中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季度的償付能力報告數據不真實。丁潔是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上海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丁潔警告,并處罰款3萬元。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提存保證金或者違反規定動用保證金的;
(二)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準備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繳納保險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積金的;
(四)未按照規定辦理再保險的;
(五)未按照規定運用保險公司資金的;
(六)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
(七)未按照規定申請批準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中國保監會建立責任追究制度,負責對委托人、受益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進行檢查和問責。對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質詢和監管談話,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委托人、受益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離任后,發現其在該機構工作期間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以下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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