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購買保險的時候會在合同上看到保險責任免除的字眼,這時就會有人就疑惑了,甚至可能會出現誤解,要及時與保險公司人員溝通,并且投保人在購買保險時,不僅要注意保險的責任范圍,而且也要留意責任免除范圍。
保險合同中的保險責任是什么意思?保險責任免除是什么意思呢?保險責任免除事項又有哪些呢?
一、保險責任是什么意思?
1、保險責任是指人身保險金給付的責任。也就是保險合同中規定需要由保險人承擔的危險范疇,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所要承擔賠償的責任,其中包括責任賠償、救助費用、訴訟費用等等。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并上交保險費用后,保險合同中涵蓋的責任范圍就被稱為保險人應負的責任。所發生的財產損失或保險事故包含在保險責任范圍內,保險人應賠償保險金。
2、保險人索要賠償的責任范圍包括: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發生事故,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責任,在保險限度內的保險金額。
二、保險責任免除是什么意思?
1、責任免除是指保險合同中所規定的保險人不必承擔給付保險責任的范圍。責任免除大多都采用列舉的方式,即在保險條款中明確列出保險人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總體來說,責任免除中所列舉的內容原本是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但是現在從其中剔除掉。
2、一般的保險責任中包含很多事件,無法悉數列舉,所以先把保險責任范圍規定,其中大多數事件屬于保險責任,只有極小部分事件不屬于保險責任,最后把不屬于保險責任的事件定性為責任免除,從中剔除。由此,保險責任與保險責任免除就相當明確了。
3、當事件發生時,第一步先明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若不屬于保險責任,保險人不予承擔;若屬于保險責任,第二步明確是否屬于責任免除,若屬于責任免除,保險人仍無需承擔;若不屬于責任免除,保險人就要承擔給付賠償金。
三、保險責任免除事項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18條的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條規定專門對保險合同中規定的責任免除條款強調保險人承擔明確說明義務,如果未盡明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不予生效,如果發生該范圍內的事件時,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
法定免責事由是指《保險法》中規定的保險人責任免除事項,包括以下幾方面:
1、違反告知義務。由于投保人違反告知業務,因而解除保險合同而責任免除。
2、保險欺詐。由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存在欺詐行為,因而解除保險合同而責任免除。
3、故意行為。投保人或受益人有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無需承擔賠償或支付保險金的責任。
4、自殺行為。合同中明確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時,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滿二年后,若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規定支付保險金。
5、犯罪行為。若被保險人故意犯罪致使其自身傷殘或者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如果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根據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
免責聲明:市場有風險,選擇需謹慎!此文僅供參考,不作買賣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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