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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可支配收入的計算公式:居民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家庭總收入-交納所得稅-個人交納的社會保障支出。
2、其中城鎮居民家庭總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性收入(如利息紅利房租收入等)、轉移性收入(如養老金、離退休金、社會救濟收入等)。
3、居民可支配收入是反映居民生活水平的一個重要指標,指城鄉居民戶用于最終消費支出和其他非義務性支出及儲蓄的總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來自由支配的收入。
4、可支配收入具體構成是:家庭總收入扣除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個人交納的社會保障費及調查戶的記賬補貼后的收入。
5、家庭總收入包括所有家庭成員在調查期得到的工薪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的總和,不包括出售財物和借貸收入。
6、居民可支配收入是通過居民家庭日常獲得的總收入計算得來的。
7、居民家庭總收入中包括個人所得稅、公積金、養老基金、醫療基金、失業基金等,這些屬于國家先發后征或居民家庭成員必須繳納的剛性支出,因此這部分名義收入(居民不可自由支配的)必須予以扣除,余下的即為居民可以用來自由支配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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