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中國銀行保險報網訊【記者 袁婉君】
今年1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通知,延續實施碳減排支持工具等三項貨幣政策工具,5月底至6月初,廣東、浙江、福建三省先后完成首批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碳減排支持工具投放。越來越多金融機構獲得碳減排支持工具使用資格,我國碳金融潛能正加速釋放。人民銀行的支持工具為廣大金融機構參與碳金融提供了動力上的激勵,但是,加快綠色金融發展,在利益激勵之外,還必須強化金融法治建設,加快綠色金融立法的步伐。只有同時用好利益驅動和法治保障兩個杠杠,綠色金融才會日益蓬勃發展起來。
去年6月,原中國銀保監會出臺了《銀行業保險業綠色金融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相較于2012年2月原銀監會出臺的《綠色信貸指引》,《指引》以新時代金融環境和綠色金融發展需求為背景,拓展了關注點和適用性。《指引》是一個綱領性文件,對我國綠色金融發展提出了系統而全面的要求,同時提出銀行業保險業應將環境、社會、治理(ESG)要求納入管理流程和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對推動銀行保險機構自身及利益相關方(客戶)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大意義。從立法的層面上來看,《指引》還只是部門規章,銀行保險企業對《指引》的不遵循或違反只能屬于違規行為。要實現“雙碳”目標就必須把法治的“大旗”豎起來。
目前綠色原則被寫進了《民法典》總則,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但在相應的金融立法中還沒有體現這樣的要求。近年來,上海、深圳、湖州三地陸續出臺了規范綠色金融發展的地方條例,細化了排污主體和金融主體的各項要求,但由于缺乏全國性的相應綠色金融發展的基礎設施,地方立法在推進綠色金融發展方面的作用有限。筆者認為,加快綠色金融立法,必須著眼于搭建適合綠色金融發展的基礎設施建設,金融機構的強制性法定義務,以及相應的救濟和懲罰措施三個方面。只有這樣,才能從架構上構建起完整的綠色金融法治軌道和體系,為實現“雙碳”目標打下良好的法治基礎。具體需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修訂主要的金融法律,將綠色金融的理念和要求寫入相應的法律中。在《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中明確綠色發展的要求,與《民法典》要求保持一致。
二是搭建起綠色金融發展的基礎設施架構。在相關的金融法律修訂過程中,引入碳匯、碳排放等的計量、定價、抵質押、登記、過戶等全流程的交易系統,并與相應涉碳法律法規配套,形成類似房地產金融或證券的交易基礎設施,極大提升綠色金融交易的便利性。
三是建立起對金融機構的強制性要求。至少在這樣三方面立法要賦予金融機構以強制性的法定義務:(一)促進綠色金融發展的組織體系,搭建起從董事會—職能部門—分支機構崗位的綠色金融組織保障體系;(二)新增授信中的強制性要求,如要求銀行在新增授信中有一定的比例,保險公司必須發展綠色領域等;(三)強制的信息披露義務,要求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時披露其碳排放的基本情況及在履行碳減排義務方面的規劃和安排等,上市公司IPO時必須向投資人披露相關的碳排放情況等;銀行保險金融機構定期向社會披露其碳減排信息等。
四是建立起相應的救濟和懲罰措施。對違反碳減排、碳披露等法定義務的,由金融監管部門予以停業整頓,中止一定時間內交易資質、罰款等行政處罰,對負有責任的個人予以一定的資格處罰。賦予合規方和守約方以相應的行政、民事乃至刑事的救濟權利;對嚴重違反碳排放、造成環境污染事件,觸犯法律的由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
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