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夏日生活#
今天我給大家講一個有非常有爭議的事件:一位女士在酒店的女浴室里洗澡,竟然發現有一個裸體的男子拿著手機在里面逗留了八分鐘!女士報警卻被出警警員稱:“疑罪從無,他說自己走錯了,我們沒法立案。”
這是什么情況?我們一起來看看!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首先,我們要探討一下,這個男子的行為是否構成了偷窺或者偷拍的犯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偷窺、偷拍、竊聽他人隱私或者非法向他人出售、提供、傳播他人隱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如果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那么,在此事件中,男子是否侵犯了李女士或者其他女性的隱私呢?我們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分析。
他進入了女浴室,這本身就是對女性專屬空間的侵入和干擾。他在女浴室里逗留了八分鐘,并拿著手機在淋浴間門口徘徊,這是對李女士洗澡時的隱私和安全感的嚴重威脅和侵害。他可能還利用手機來記錄和傳播李女士或者其他女性的隱私,這是對她們的尊嚴和名譽的極大損害和誹謗。從以上三個方面來看,男子的行為涉及了隱私權的內容、方式和結果三個要素,因此有可能構成了偷窺或者偷拍的犯罪。
根據刑事訴訟法,疑罪從無原則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如果對被告人是否有罪存在合理的懷疑,就應當做出無罪判決或者撤銷起訴、不予起訴、不予批捕等處理。
這一原則是保障公民人身權利和司法公正的重要法律原則,也是我國《刑事訴訟法》所規定和遵循的原則。
那么,在此事件中,警方是否正確地執行了這一原則呢?我們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分析。
第一:警方有沒有充分地收集和審查證據?雖然警方沒有找到男子手機里的偷拍視頻或者其他證據,但是卻有監控視頻顯示男子在女浴室里逗留八分鐘,并拿著手機在淋浴間門口徘徊的客觀事實。
這樣的事實已經足以說明男子有偷窺或者偷拍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
如果警方只是根據男子是否有偷拍視頻來判斷是否有罪,那么就忽視了監控視頻這一重要的證據,也忽視了李女士或者其他女性的主觀感受和客觀損害。
警方有沒有正確地理解和運用疑罪從無原則?這一原則并不是說,只要沒有確鑿的證據,就可以放過任何嫌疑人。而是說,只有在證據不足、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的情況下,才可以做出無罪判決或者撤銷起訴、不予起訴、不予批捕等處理。
而在此事件中,主觀和客觀因素都具備。
警員在視頻中振振有詞的說我們要站在疑罪從無的角度來看問題,不能你說你懷疑,你看到了,他就一定有耍流氓的行為。這句話看起來好像也有一定的道理。
但是,會不會忽略了疑罪從無的這個原則?按照警員說的,如果警員查房,發現房間一男一女都穿戴整齊的在房間里,那么按照這位警員的邏輯,是否可以用疑罪從無的原則來處理了?畢竟我們不能說你懷疑,你看到了,他們就有一定存在某種交易?
疑罪從無的原則就跟疑點利益歸于被告差不多,意思就是如果無法提供足夠的證據,被告人就是無罪。但這個的前提,不是應該要對被告人提起公訴后,公檢法經過調查取證,沒有過硬的證據來證明被告有犯罪嫌疑才能認定無罪嗎?
警員就這么就簡單的看了現場,看了監控,就說疑罪從無,不予立案。真的沒有問題嗎?
《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審判、檢察、偵查活動中對被告人是否有罪存在合理懷疑時,應當認定為無罪。
最后,我們要問一問,酒店為何拒絕道歉?他們是否應當賠償李女士?酒店作為經營者,在提供住宿服務時,應當保障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等基本權利。但是酒店卻沒有履行這一義務,而是讓一個裸體的男子闖入了李女士所在的女浴室,并在里面逗留了八分鐘。這種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了李女士的隱私權和人格尊嚴,給她造成了精神損害。那么,在此事件中,酒店是否應當對此負有賠償責任呢?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沒有采取補救措施,和對李女士造成了精神損害,是應當根據保護法來賠償的,也許是疑罪從無,所以相關人士才這么硬氣吧。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六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應當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發生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時,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拒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適當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六條: 消費者在接受商品或者服務時,受到人身傷害的,有權要求經營者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補助等合理費用;受到精神損害的,有權要求經營者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總之,酒店浴室遭遇裸男偷窺,這件事,是需要一個解釋的,相信官方會給我們關于疑罪從無的權威說法,我們也期待警方能夠盡快查明真相,還李女士一個公道。走錯浴室不可怕,可怕的是停留8分鐘耐人尋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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