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務必確認對方是否年滿16周歲,避免因為雇傭童工承擔法律責任。而執法部門執法理應帶頭守法,盡力保護小微企業主們的合法權益
“我不是不想掏罰款,就是想不通親戚家兩個14歲和15歲孩子在我店里幫忙,怎么就成雇傭童工了?”據報道,銅川市民蘇先生反映,2022年暑假期間,親戚家孩子去自己燒烤店里幫忙,卻被銅川市勞動監察保障支隊以雇傭童工為由處罰2.5萬元。因為店方對處罰未予執行,今年6月銅川市人社局申請了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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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孩子們在暑期里去找點力所能及的活兒干干,這種事情在我們身邊越來越多了。掙錢倒不是主要目的,主要是一種勞動體驗。家長們都懷著美好的想象:孩子體驗到了勞動的辛苦和掙錢的不易,開學后能更加努力地學習。讓孩子們多一些勞動體驗不是壞事,但只要未滿16周歲,童工問題就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紅線。這個案例因此是個很好的警示。
禁止使用童工是法律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一項重要保護舉措,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但是,去親戚家的燒烤店幫忙,算不算雇傭童工?這本身不能一概而論,要看簽不簽合同、給不給工資等方面。如果簽了合同也承諾給錢,哪怕還沒有實際給錢,相關部門按照雇傭童工進行處罰,應該說是有法律依據的。
具體到本案,涉及四名未成年人,其中兩人是店主親戚家的孩子和同學,另外兩人系舉報者——因為應聘服務員未能提供身份證被店主辭退,進而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先討論這兩名舉報者,他們的舉報行為足以說明自己了解禁止使用童工的相關規定,而店主因為對方不能提供身份證件第二天就將其辭退,也足以說明其在招聘暑假工時盡到了相應的注意義務,沒有雇傭童工的主觀故意。這兩名舉報者,能否算是燒烤店雇傭童工?值得商榷。
再來看店主兩名親戚家的孩子和同學,這兩個孩子工作時間較長,分別為26天、33天。既然是親戚的孩子,店主對其未成年人身份應該是知曉的;店主辭退另外兩名未成年人,卻留下這兩個孩子,顯屬知法違法,事后以“幫忙帶孩子”來解釋,恐怕說不過去。從實體的角度說,燒烤店雇傭這兩個孩子,應該算是雇傭童工。但執法部門執法,不僅要求實體合法,同樣要求程序合法。
如果執法人員的確存在“誘騙”店主與孩子簽署勞動合同的行為,的確說過“簽了合同再把孩子送回去就沒事了”這樣的話,哪怕執法部門事后強調“即使沒有勞動合同也可以認定雇傭童工”,也會因為存在明顯的程序瑕疵,而被質疑其處罰的合法性。倘若“誘騙”屬實,這應該屬于典型的“釣魚執法”——為了實現處罰目的,不惜以欺騙手段誘騙行政相對人上鉤。雖然店主沒有按時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在準許相關部門的強制執行申請時,也應予以必要審查。
又到暑期,很多單位可能會有招錄暑假工的需求。這個案例警示我們,用人單位務必確認對方是否年滿16周歲,避免因為雇傭童工承擔法律責任。而執法部門執法理應帶頭守法,盡力保護小微企業主們的合法權益。如果存在“釣魚執法”行為,無論說辭如何冠冕堂皇,都應受到嚴懲。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止凡
編輯 趙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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