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延安必康索賠案投資者一審勝訴 律師提示兩個索賠時間段范圍)
10月11日晚間,延安必康(002411)發布《關于投資者訴訟事項進展情況的公告》稱,西安中院對吳燕芬訴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公司向原告支付賠償款25005.86元。
根據公告顯示,原告吳燕芬訴訟請求被告延安必康賠償投資差額損失42513.10萬元,傭金和印花稅損失85.03元,合計42598.13元。
西安中院認為,被告延安必康因重大關聯交易未披露的行為,構成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應對受侵權的投資者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西安中院委托中證法律服務中心采用“移動加權平均法”計算原告吳燕芬的股票買入均價并采用“同步指數對比法”計算市場系統風險扣除比例。最終,西安中院判決延安必康向原告吳燕芬支付賠償款合計25005.86元。
延安必康在公告中表示,上述判決系西安中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公司對于一審判決不服并將在法律規定期限內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和法院一審判決,上海市東方劍橋律師事務所吳立駿律師表示,延安必康有兩個可索賠的時間段:(1)在2016年4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間買入延安必康,并在2020年3月25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2)在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10日期間買入延安必康,并在2020年2月10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均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8018)報名參與索賠。
延安必康索賠案源于2020年10月16日,公司收到陜西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證監會認定延安必康存在以下違法事實:一、相關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未披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情況;二、相關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虛增貨幣資金;三、相關臨時報告信息披露內容不準確、不完整,存在誤導性陳述。
在證監會行政處罰下達后,陸續有投資者向西安中院起訴延安必康索賠。今年1月,西安中院立案受理原告訴狀,隨后對該案啟動示范判決機制。
據延安必康2021年半年報披露,截至今年7月27日,公司證券虛假陳述系列案件數量合計501件,涉案金額為9789.38萬元,均處于民事訴訟一審程序階段。
記者 肖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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