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ST華鼎行政處罰落地 律師明確投資者索賠條件)
10月12日晚,ST華鼎(601113)發布公告稱,公司于當日收到證監會浙江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市場禁入決定書》。至此,證監會對其為期近兩年的調查結束,行政處罰正式落地,投資者訴訟索賠窗口開啟。
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表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及相關司法解釋,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08月30日期間買入,并在2019年08月31日賣出或者仍持有而虧損的投資者,均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1011)報名,參與訴訟索賠。律師將根據具體情況代投資者向公司索賠。
具體來看,ST華鼎存在兩項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一是,公司存在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情況。2018年至2019年,ST華鼎通過預付采購款、預付工程款等名義向供應商及建筑方付款,資金通過中間賬戶過賬,最終轉入控股股東三鼎集團及其控制主體或代三鼎集團償還債務。上述行為構成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累計發生額14.97億元,余額5.9億元。該情況公司未按規定履行臨時披露義務,亦未在2018年年度報告中如實披露。
二是,ST華鼎存在未按規定披露共同借款情況。2019年5月9日,三鼎集團以員工駱某有名義與張某春簽訂借款合同,向其借款1.59億元。2019年8月8日,ST華鼎與張某春簽訂補充協議,約定ST華鼎為該筆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協議有公司公章及時任ST華鼎董事長、實控人丁爾民印章。上述事件,ST華鼎未按規定履行臨時披露義務。
證監會浙江監管局表示,ST華鼎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構成了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依據《證券法》相關規定,證監會浙江監管局對于ST華鼎及相關責任人員的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最終決定對ST華鼎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 萬元罰款;對15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萬元至90萬元的罰款。
同時,證監會浙江證監局還決定對四位責任人員采取年限不等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其中,對時任董事長兼實控人丁爾民、董事兼實控人丁志民分別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10月12日晚,ST華鼎還發布了關于公司董事及監事辭職的公告。董事丁晨軒、監事丁曉年因被證監局采取市場禁入措施申請辭去公司董事、監事職務。
隨著ST華鼎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情況被調查完畢,劉鵬律師提示,證監會行政處罰落地后,權益受損的中小投資者可以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索賠。
記者 李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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