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判了!投資者獲勝 延安必康虛假陳述案:兩個索賠時間段均可訴訟)
日前,備受關注的投資者訴延安必康(002411)證券虛假陳述案有了新的進展。
根據延安必康發布的《關于投資者訴訟事項進展情況的公告》顯示,投資者吳某訴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已被西安市中院作出了一審判決。西安中院認為,被告延安必康因重大關聯交易未披露的行為,構成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應對受侵權的投資者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最終,西安中院判決被告延安必康需賠償原告投資者合計25005.86元。
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指出,該起案件是西安中院在500余件原告投資者訴延安必康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系列案件中,適用示范判決機制審理的首起案件。此次一審勝訴判決非常鼓舞人心,雖然尚未生效,但對后續投資者索賠具有重要參考作用。待示范判決生效后,延安必康虛假陳述案件審理或將進入快車道,目前受損投資者還可報名參與訴訟。
根據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延安必康虛假陳述實施日、揭露日、基準日已經確定下來。劉鵬律師表示,有兩類投資者在本案訴訟時效內可以繼續向公司提起索賠:一是,于2016年4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間買入延安必康,并在2020年3月26日及之后賣出或仍持有而虧損的投資者;二是,于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2月7日期間買入,并在2020年2月8日及之后賣出或仍持有而虧損的投資者,均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1011)報名,參與訴訟索賠。律師將根據具體情況代投資者向公司索賠。
2020年10月16日,延安必康收到證監會陜西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證監會認定延安必康存在以下違法事實:一、相關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未披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情況;二、相關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虛增貨幣資金;三、相關臨時報告信息披露內容不準確、不完整,存在誤導性陳述。
在證監會行政處罰下達后,陸續有投資者向西安中院起訴延安必康索賠。據延安必康2021年半年報顯示,截至2021年7月27日,公司證券虛假陳述系列案件數量合計501 件,均處于民事訴訟一審階段,投資者訴訟總金額約9789.38萬元。
業績方面,延安必康8月26日公布了2021年前三季度業績預告,公司預計實現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5.5億元至6億元,比上年同期上升4207.51%至4599.10%。
有業內人士分析指出,目前延安必康公司業績強勁,再加上一審投資者已經獲得勝訴判決,這些都為后續投資者索賠提供了有力保障。不過投資者應注意 法院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受損投資者只有主動提請訴訟索賠,才有可能挽回損失。
記者 李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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