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南昌,消防員凌晨出警救援,六樓住戶嫌棄電鋸聲音太吵,一頓喊叫后,還從六樓扔下一升裝飲料瓶,救援人員險被砸中。鑒于高空拋物行為過于危險,消防員立即報警,稍后隨同民警上樓溝通,男子不斷狡辯,為自己的行為找借口,救援人員說明其中利害關系,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提示:高空拋物違法!禁止高空拋物!
民法典高空拋物的法律責任如何承擔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guī)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發(fā)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fā)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