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網訊(記者/張菲菲)6月26日是第36個國際禁毒日,記者從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獲悉,廣東“石某明、劉某販賣、運輸毒品案”入選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嚴懲毒品犯罪 強化禁毒綜合治理”十大典型案事例。
“糖衣”毒品換裝難逃法眼
(資料圖片)
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劉某、石某明受石某強(已判刑)指使,攜帶石某強所給的六小包共計143.7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準備前往江蘇蘇州與趙某(已判刑)交易。兩人在湖南邵東某超市購買兩袋香果奶脆糖、一包冰糖,共同搭乘網約車前往當地高鐵站。在網約車后座,兩人將兩袋香果奶脆糖內的奶糖倒出,將攜帶的六包甲基苯丙胺和超市購買的冰糖分別裝入兩個香果奶脆糖包裝袋內,并用打火機重新燙封。
到達高鐵站后,石某明隨身攜帶重新封裝的冰糖先行通過安檢口進入候車室,兩分鐘后劉某隨身攜帶重新封裝的甲基苯丙胺進入候車室。幾分鐘后,公安人員在候車室抓獲劉某,并查獲其隨身攜帶的毒品。隨后劉某主動交代同行人員石某明,民警根據劉某的指認在候車室內將石某明抓獲。
2019年5月20日,長沙鐵路運輸檢察院以被告人劉某、石某明犯運輸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訴。同年8月19日,長沙鐵路運輸法院以運輸毒品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判決石某明無罪。長沙鐵路運輸檢察院認為該判決確有錯誤,提請抗訴,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州鐵路運輸分院支持抗訴。
同年12月19日,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作出二審裁定,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廣州鐵路運輸分院審查后于2020年3月25日提請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抗訴。2020年9月23日,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2021年1月19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再審。2021年8月31日,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裁定發回長沙鐵路運輸法院再審。長沙鐵路運輸法院重新審理后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判決,認定石某明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劉某構成立功,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石某明不服,提出上訴。2023年3月2日,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精準履行審判監督職能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相關辦案檢察官表示,該案爭議焦點在于被告人石某明的毒品犯罪主觀故意認定問題,原審法院認為劉某和石某明兩人供述形成“一對一”證據格局,不足以排除石某明未參與運輸毒品的合理懷疑。
審判監督抗訴階段,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現有證據能夠證實石某明參與運輸毒品,但石某明到案后拒不認罪,證明石某明在犯罪中具體地位作用的證據尚不充分。另外,石某明除運輸毒品外還有販賣毒品的重大嫌疑,遂要求三級檢察機關加強上下聯動、密切配合,圍繞案件爭議焦點,有針對性地做好案件證據調查、復核、補證工作,完善證據體系。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通過全面梳理證據,查明石某明涉嫌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串并分析系列相關案件,發現上家陳某求相關身份信息;與系列案件辦案人員交流發現下家趙某已被抓獲的重要線索。最終形成毒品犯罪同案犯劉某、上家陳某求、下家趙某共同指認毒品犯罪的完整證據鏈。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刑事裁定書對石某明的犯罪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確有錯誤;對劉某立功、從犯情節未予認定,適用法律錯誤,導致量刑畸重,遂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針對本案多起販毒事實涉及多個省市,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加強與異地檢察機關協作配合,促使相關涉案人員均被成功追訴。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相關負責人表示,檢察機關辦理毒品犯罪抗訴案件要堅持全案審查和重點審查相結合,針對一、二審裁判錯誤存在的問題,梳理爭議焦點,有針對性地做好案件證據調查、復核、補證工作。同時,上級檢察機關加強協調、指導,通過接續抗訴等形式,切實監督糾正錯誤裁判,實現司法辦案不枉不縱的效果,維護司法公正和權威。針對毒品犯罪被告人零口供的情形,檢察機關要綜合運用在案證據,根據被告人實施毒品犯罪時具體情形,包括犯罪的方式、過程及其他不合理辯解、不合常識常情常理之處,來認定其是否主觀明知。同時要加強串并案分析,重視毒品犯罪上下家證據的挖掘,實現對毒品犯罪的全鏈條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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