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陰陽判決”的新聞引發關注。原告馬軍在一審民事判決書下達多年后,意外發現另一份大同小異、但小異之處很關鍵的“原始判決書”,引發“陰陽判決”的爭議。
這兩份判決書均由安徽省滁州市鳳陽縣法院作出,案號同為(2016)皖1126民初2325號,但時間卻相差兩天:其中一份作出的時間為2016年9月26日(“陰判決書”),另一份為2016年9月28日(“陽判決書”)。原告馬軍發現,“陰判決書”中“被告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石英石17123.43噸”的表述,卻在“陽判決書”中刪除了。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原告在調取卷宗后認為“陽判決書”的簽發人、時任法院民二庭庭長桂斌修改了判決書,他也向鳳陽縣有關部門舉報了“陰陽判決”一事。從鳳陽縣紀委的“接訪筆錄”來看,原告方認為“原本法官作出了合法的判決,但是有人橫插一手,干預了之前公正的判決”,同時,桂斌在實行庭長簽發制度時,確實曾經建議審判員丁偉修改判決書;桂斌本人則稱,“陰判決書”系草稿。
查閱中國裁判文書網可知,這起糾紛的原告方是“洪武集團鳳陽縣金盾運輸有限公司”,被告方則是“臺玻鳳陽硅砂有限公司”與“臺玻安徽玻璃有限公司”,案由是“借用合同糾紛”,最終生效的判決書是“陽判決書”。原告公司在一審判決之后不服并上訴,但2017年3月3日滁州中院的民事裁定書(案號(2017)皖11民終36號)顯示,原告已經撤訴。
原告公司發現“陰陽判決”之后,又于2020年申請了再審。2020年8月24日滁州中院的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案號(2020)皖11民申48號)裁定“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終結了原告方的再審申請。
本案的最新進展是,鳳陽縣法院2022年2月16日作出了民事依職權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案號(2022)皖1126民監1號),“該判決確有錯誤,應予再審”。也就是說,本案在經歷了一審判決、上訴撤訴、終結再審的反復之后,原告方再審的申請仍然得到了法院支持,這也印證了鳳陽縣紀委接訪筆錄中“絕不認同和姑息這種領導干部違法案件的情況”的說法,案件已經進入了再審程序。
判決書出現烏龍或瑕疵并非孤例。2021年,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法院就曾在一份判決書中誤將“江蘇省南京市”寫為“安徽省南京市”,不過這只是文字性錯誤,對判決結果沒有影響,法院出具補正裁定書即可彌補失誤。而在本案中,“陽判決書”刪掉了“陰判決書”中判給原告1.7萬余噸石英石賠償的一項,在實質上影響了判決結果。
本案的焦點在于,“陰判決書”究竟能否算是“草稿”,桂斌借由庭長簽發制度對判決書的介入是否合理合法,一審判決的法官又是否獨立行使了審判權。
法官法第八條規定,法官“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最高法2015年9月21日發布《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在“改革審判權力運行機制”一節中也規定,“獨任法官審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書,由獨任法官直接簽署”。
本案一審屬于獨任審理,并非合議庭審理。從媒體報道上傳的圖片來看,無論是“陰判決書”與“陽判決書”,其審判員都是丁偉;然而,刪掉一項賠償的“定稿”又是簽發人桂斌的“建議”。審判權的行使主體既然是丁偉,那么“陰判決書”已經蓋章就可生效;而“陽判決書”明明已是簽發人桂斌“建議”之后的結果,判決書上卻無法體現這一點。
上述意見還規定,“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以外,院長、副院長、庭長對其未直接參加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再進行審核簽發”,而本案只是“借用合同糾紛”的民事案件,并不符合“審判委員會只討論涉及國家外交、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復雜案件,以及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的要件。因此,本案中桂斌以“庭長簽發制度”作出的“建議”,存在侵犯審判員獨立審判權之嫌。
同時,桂斌的行為也帶來了審判責任中權責不統一的問題。
最高法意見明確了“法官應當對其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承擔責任,在職責范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的“終身負責制”。獨立審判權與終身負責制互為表里,符合權責統一的原則。在本案中,兩份“陰陽判決書”中的審判員都是法官丁偉,改動后的“陽判決書”卻體現了民二庭庭長桂斌的意志,由此造成了丁偉“權小責大”的現實。如果丁偉要因此而對審判責任“終身負責”,顯然有違權責統一的原則。
因此,本案的“陰陽判決”顯示的不是判決書的文字性錯誤,而是頗有“實質性錯誤”的嫌疑。法官的獨立審判權遭遇侵蝕,庭長存在濫用權力的嫌疑,同時不利于完善審判責任制。當地法院理應在再審過程中糾正這些錯誤,完善司法責任制,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王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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