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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廣州恒運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布關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訴訟進展暨收到民事判決書的公告,稱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6日對廣州恒運熱電有限責任公司(被告)與深電能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原告)涉及購售電合同糾紛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如下:
1、被告廣州恒運熱電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深電能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84220285.69元;
2、駁回原告深電能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41800元,由原告深電能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負擔603096.54 元,由被告廣州恒運熱電有限責任公司負擔438703.4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稱,本次判決為一審判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處于上訴期內,判決尚未生效,最終結果尚存在不確定性。
關于該糾紛案詳情,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2023年2月發布的《關于廣州恒運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向特定對象發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見書》康達股發字【2023】第 0081 號作了如下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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