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改進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監管,規范市場秩序、防范經營風險,促進公平競爭,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近日,銀保監會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保險機構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簡稱《通知》),要求保險公司申請審批或者備案十年期以上普通型人壽保險(除定期壽險)和十年期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險產品,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溢額超過30億元等條件。按照《通知》要求,91家壽險公司中可銷售十年期以上普通型人壽保險和普通型年金保險的公司僅為20家左右。
具體來看,《通知》明確了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的定義,即保險公司通過設立自營網絡平臺,或委托保險中介機構在其自營網絡平臺,公開宣傳和銷售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訂立保險合同并提供保險服務的經營活動。
《通知》的另一大核心要點,即明確互聯網人身保險的經營門檻,即具備一定能力的保險公司才可以經營互聯網人身險業務。相較于此前的征求意見稿,《通知》將互聯網人身險產品申請條件中的“上年度未因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受到行政處罰”調整為“上年度未因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并將保險公司經營十年期以上普通型人壽保險(除定期壽險)、普通型年金保險產品條件中的“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溢額超過50億元”調整為“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溢額超過30億元”。
按照《通知》要求,91家壽險公司中可銷售十年期以上普通型人壽保險和普通型年金保險的公司僅為20家左右。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公布的數據顯示,2020年91家壽險公司中共61家公司開展了互聯網保險業務,占比67%;壽險公司互聯網保險保費收入2110.8億元,同比增長13.6%。
分險種來看,不受新規影響的是定期壽險和終身壽險,保費規模占比是19.14%;部分受新規影響的是兩年保險,保費規模占比是15.87%;全部受新規影響的是分紅保險、投連保險和萬能保險,保費規模占比是65%。可見,《通知》將對2022年的互聯網人身保險市場產生巨大的沖擊。
“隨著近年來監管趨嚴,保險公司行政處罰壓力加大,按照征求意見稿的要求,可能會有很多人身險公司不符合經營互聯網人身險產品的要求,為維持業務平穩發展,《通知》做了微調。”業內人士分析稱,《通知》對“綜合償付能力溢額”這一指標的調整,也是為了支持更多有實力、有能力、重合規、重服務的保險公司,能應用互聯網、大數據等科技手段為老百姓提供便捷服務。
《通知》細化了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專屬監管規則,包括特殊的產品定價和精算規則、專門的產品審批備案要求等;完善互聯網渠道業務監管規則,重點解決互聯網保險服務不到位、產品不適當、核保“空心化”等問題。
同時,強化了消費者權益保護。銀保監會負責人表示,《通知》重點解決消費者反映突出的找不到退保頁面、找不到投訴入口、退市產品查不到保單、買得快退得慢等服務問題。(記者劉威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