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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辦理貸款時,即便對方是國有大行的員工,民眾也應多一些警惕,否則不但錢沒貸到,還會吃上官司。
日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就提供了這樣一個案例——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行李國忠用職務便利,詐騙客戶資金被赤峰銀保監分局終身禁業。
6月12日,財聯社記者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李國忠將多名客戶的銀行卡取走并轉走貸款最終鋃鐺入獄,部分貸款客戶也因此陷入被銀行起訴的麻煩之中。
一農行員工騙取多名客戶賬戶密碼支走貸款
李國忠到底如何行騙?6月12日上午,財聯社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的相關文書中找到了答案。
一份文書顯示,2016年6月30日,赤峰市農民王大鵬依“金穗富農貸”政策,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行簽訂了《農戶貸款借款合同》。合同約定王大鵬在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行處貸款人民幣50000元,年利率為6.09%。該筆貸款于當日打入王大鵬提供的賬戶中。但實際上,王大鵬并沒有收到這筆錢,因為李國忠以王大鵬的卡需要激活為由取走了卡。王大鵬表示,因為李國忠是其信貸經理,負責辦理貸款審批等工作,他基于對其的信任才將卡交給李國忠。
另外一份文書顯示,2016年8月10日,李國忠到農民蔣玉龍所在的村里聯系需要向銀行借款的農民,蔣玉龍隨即和其取得聯系。在窗口辦理手續時,因為蔣玉龍此前有農行卡,李國忠便以銀行卡需要激活后,銀行才能向卡里打錢為由,要求對方將銀行卡交給李國忠持有,蔣玉龍隨即將銀行卡交給李國忠。在簽訂完借款手續后,李國忠便要求后者回去等借款審批后下款。
不過,后來蔣玉龍聽說李國忠在辦理借款過程中,以職務和工作條件的便利,將部分農民申請下來的借款私自取出,挪作他用,于是前往找到李國忠交涉,后者托稱“農行用兩天,過些天就再轉到卡上”,蔣玉龍無奈向公安機關報警。據蔣玉龍自稱,自己在銀行的借款剛剛審批下來就被李國忠依靠職權和工作的便利條件將款取走,取走的方式是在銀行的電腦上,直接轉賬給他人。
從上述文書中可知,銀行員工李國忠通過借口將打算貸款的農民的銀行卡取走,但如果不知道取款密碼,一般也無法取錢。
不過,另外一份文書中詳細介紹了李國忠獲取貸款客戶密碼的過程——2016年12月24日,當地農民張東波的借款被李國忠所騙取。張東波自述,“李國忠說系統升級,需要我輸入密碼,我是當著李國忠的面輸的密碼,李國忠說系統有問題了,讓我把卡留下了。我收到取款的短信后,我和盧亞龍去找李國忠,李國忠說這個錢他用一個月......”。
一審獲刑18年,部分貸款者還遭遇銀行起訴
依據財聯社記者初步統計,李國忠單筆所詐騙的貸款客戶的資金多在5萬元、3萬元每筆,整體詐騙金額未知。目前,李國忠已被警方逮捕并依法處理。依據現有裁判文書,李國忠因犯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但2019年10月發布的“李國忠犯信用卡詐騙罪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發回喀喇沁旗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被李國忠詐騙了貸款資金的農民,后來被中國農業銀行喀喇沁旗支行起訴,要求歸還貸款。依據公布的裁判文書來看,法院基本支持了銀行的要求。
如王大鵬一案中,二審法院認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行與王大鵬簽訂《農戶貸款借款合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行已按照合同約定發放了貸款,雙方形成借款合同關系。該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應為合法有效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拘束力。李國忠其犯罪行為屬于個人行為,且(2018)內0428刑初35號刑事判決書已認定王大鵬系李國忠信用卡詐騙罪的被害人,并判決追繳李國忠違法所得,返還被害人,追繳不足部分,責令李國忠予以退賠。故王大鵬應對涉案借款承擔償還責任。
再比如,張東波一案中,二審法院認為,農行喀旗支行在簽訂借款合同后向張東波送達《業務風險告知書》,明確告知張東波不能將信用卡交回銀行客戶經理,張東波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亦有妥善保管自己的銀行卡及密碼的義務。其陳述的李國忠知曉密碼的過程及李國忠答應一個月內償還借款的事實,可以證實張東波明知李國忠在其輸入密碼時有可能看到密碼,亦明知根據借款的使用方式李國忠持有該銀行卡有可能取款還將銀行卡放在李國忠處,其未盡謹慎的注意義務,農行喀旗支行在履行借款合同的過程中不存在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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