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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日獲悉,《合肥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11月1日起施行,屆時駕駛人或乘坐人未佩戴頭盔、騎車接打電話、能見度低時未開車燈、樓梯間充電等行為都將面臨相應處罰。
根據《條例》,電動自行車取得非機動車號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駛。不符合相關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已按照有關規定在合肥取得臨時通行標識的,以及在外地取得臨時通行標識且在有效期內的,超過合肥規定臨時通行期限的,不得上道路行駛。
《條例》規定,駕駛非機動車不得逆向行駛;不得醉酒駕駛;不得駛入高速公路、高架道路、隧道或者未設置非機動車道的城市快速路、橋梁、下穿道路;不得牽引動物、以手持方式撥打或者接聽電話、瀏覽電子設備等。
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公交及軌道交通站點等公共設施處;公共場所出入口;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未劃定停放區域的人行道等不得停放非機動車。在高層民用建筑物公共門廳、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共用部位;人員密集場所的室內區域不得給非機動車充電。
違反《條例》規定,諸如未戴頭盔、騎車接打電話等行為將按照《安徽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亂停且在現場拒不改正,可處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違規充電且拒不改正,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互聯網租賃非機動車運營企業對未在停放點停放的車輛每日進行清理,影響行人和車輛正常通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記者 徐越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