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然而對于盡孝,不能簡單地用經濟價值的尺度來衡量,生活上的照料,尤其是對老人的陪伴和精神上的慰藉,也應認定為盡了較多扶養義務。在我們的生活中,除了繼承人以外,還有一些人盡較多扶養義務同樣可適當繼承財產。
(資料圖)
案例回顧
王老漢有一雙兒女,兒子、兒媳、孫子一家三口,均不幸患病先于王老漢去世。兒子兒媳生前有一套房產,王老漢與親家張老太在兒子一家三口患病離世后,對于該房產的分配始終無法達成一致。
就在兩家人為分割房產爭論不休之際,王老漢的女兒提出,哥哥、嫂子和侄子生病期間,一直都是自己在全權照顧,就連最后的喪事也是自己操持的。王老漢的女兒認為,自己該享受一定的繼承份額。
一家人為了親人留下的這套房產,特意聯系了幫傳承的專業律師,想聽聽律師的指導意見。
律師支招
幫傳承的專業律師表示,王老漢的女兒雖不是其哥哥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但在其哥嫂及侄子患病期間盡了主要的照顧義務,屬于盡了較多扶養義務的人。王女士應分得適當的遺產,繼承涉案房屋相應的份額。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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