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溫費發放標準為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2020年防暑降溫費標準:6323元*3%=189.7元/月)發放時間為6月至9月,用人單位應按月或一次性向在崗職工發放,不得用實物代替。
分配人群:對所有在崗職工
發放要求:用人單位應按月或一次性向在崗職工發放
注:高溫津貼、防暑降溫費用應以法定貨幣的形式分配給勞動者,不得用清涼飲料、防暑降溫用品等實物或各類證券代替。
防暑降溫費發放標準及規定
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達到日更高氣溫)35℃以上),從事室外露天工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應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
【防暑降溫費標準】: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每年6月至8月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標準發放高溫津貼;室內工作場所的溫度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標準發放。(常見的高溫工作包括建筑工人、無空調的公交車司機、露天環衛工人)
分配范圍: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戶外作業,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
【發放時間】:各省市自行制定防暑降溫費發放時間。比如遼寧省每年6、7、8月3個月向勞動法發放防暑降溫費;比如天津的防暑降溫費發放時間是6-9月。
法律依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溫馨提示:不是每個工人都有高溫補貼。工人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為了獲得高溫津貼,由于我國城市情況不同,高溫補貼標準(熱降溫費標準)和分配時間不統一,各省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分配標準,但高溫費基本上每月補充,每天補充兩個分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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