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消費中,商家會掛出“假一賠十”“如假包換”“不滿意無理由退換”等口號吸引消費者。但這是商家憑空畫出的“大餅”,還是確實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諾呢?近日,深圳市消委會接到市民陳先生的投訴稱,在一家貼有“假一賠十”公告的某電腦專營店購買了一臺筆記本電腦,后鑒定發現電腦為假冒偽劣商品,陳先生于是要求該店履行“假一賠十”的承諾,卻遭到商家拒絕。
那該電腦專營店是否應履行“假一賠十”的責任?對此深圳市消委會回復稱,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于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該電腦專營店“假一賠十”的承諾為單方允諾,應當認定有效,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商家應該對消費者履行“假一賠十”的責任。
深圳市消委會值班律師表示,“假一賠十”或“不滿意退還”等商家公告,是商家給自己設立義務、給顧客提供權利的意思表示,只要顧客在商家處發生了消費行為,“假一賠十”等類似的保障性承諾就應該被兌現。
此外,深圳市消委會提醒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要注意保留消費的相關證據材料,提高維權意識,如遇糾紛,可先與商家或第三方平臺協商,必要時可通過致電12345、“315消費通”公眾號等途徑進行投訴維權。(記者 郭海南 實習生 陳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