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自魷人貿易有限公司因銷售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或是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9月6日,被廣州市白云區市場監管局罰沒款10萬元。
2019年11月8日起,廣州市自魷人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自魷人“)從浙江省舟山市明峰海洋食品有限公司購進章魚頭9箱,每箱4包,每包5斤,合計180斤,每斤購進單價為44元,這些章魚頭產品屬于散裝熟制水產品,食用方法為加熱后食用。
自魷人將這些章魚頭按成本價銷售給廣州市越秀區魷來了食品店,該店現場烘烤制作成“現烤章魚頭”并采用真空包裝(每包約250克)后,由自魷人將這些“現烤章魚頭”在天貓平臺開設的店鋪“自由人旗艦店”上架銷售,消費者網絡下單后,自魷人將訂單信息發給廣州市越秀區魷來了食品店,由該店制作包裝后快遞給消費者。該店按36元/包的價格向自魷人收取貨款。
自魷人自2019年11月11日起在天貓平臺“自由人旗艦店”銷售這些現烤章魚頭,至2021年5月10日被廣州市白云區市場監管局查獲時止,自魷人銷售的現烤章魚頭346包,每包約250克,獲得利潤為 6164.46元。廣州市越秀區魷來了食品店將原味章魚頭烘烤制作成現烤章魚頭產品并進行包裝,屬于食品生產行為。廣州市越秀區魷來了食品店僅獲得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范圍為預包裝食品銷售、散裝食品銷售,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廣州市白云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認為,自魷人銷售的現烤章魚頭屬于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未經準確定量包裝,不屬于預包裝食品。自魷人是違法經營,銷售現烤章魚頭的貨值金額為18620.46元,違法所得為6164.46元。
2021年8月27日,廣州市白云區市場監管局向自魷人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內容,并告知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要求聽證的權利,自魷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亦未要求舉行聽證。
執法人員認為,自魷人銷售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十四條:“食品經營者不得銷售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的規定。同時,自魷人未按規定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相關規定:“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根據《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 食品安全法》和《行政處罰法》 相關規定,9月6日,廣州市白云區市場監管局責令自魷人改正未按規定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停止銷售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的行為,對未按規定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6164.46元,罰款94000元,罰沒款合計100164.46元。(記者黃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