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去年底,東莞汽車保有量高達341萬輛,僅次于深圳,位居全省第二。隨著汽車消費市場的發展,在二手車交易量持續增長的同時,與二手車相關的矛盾糾紛也是日益增多。如何規避二手車交易中的各種風險,避免矛盾糾紛的發生,一起來看看今天的案例。
2020年1月8日,家住廣州的何先生在網上看到一條二手車交易信息,而這輛車正是他心儀已久的一款車型。經過簡單的檢查和試車,何先生對車輛的總體情況比較滿意,于是決定買下來。簽訂合同當天,原來接待他的銷售人員王某因為有事,就委托了同事陳某與何先生辦理二手車交易的相關手續。
辦理完相關交易手續之后,何先生當天就將車開到了廣州并找人檢查了這臺車的底盤等相關車況,結果發現車輛底盤有銹蝕與穿孔。何先生覺得這是一輛“泡水車”,他立即找到銷售人員進行交涉。面對何先生的質疑,銷售人員王某堅稱,這些情況都是車輛正常使用過程中造成的,車輛絕對沒有泡水。對于王某的這一說法,何先生并不認同,于是就將車送到了一家車輛檢測機構進行檢測。但車行并不認可這份檢測報告。雙方爭持不下,何先生最后訴諸法院,請求法庭判令被告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退還購車款,并按照購車款三倍進行賠償。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法庭上,原被告雙方均同意再次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車輛進行重新檢測。而就在案件真相逐步趨于明朗的時候,庭審中,被告方卻提出案涉車輛的真正賣家另有其人。
從二手車買賣交易合同可以看出,出售方確實寫的是東莞市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但是合同并未加蓋公司的公章。原告何先生表示,當初簽訂這份合同的時候,銷售人員陳某以公司公章不在為由,只是在合同上摁了自己的手印。對此,車行代理人認為,無論何先生最開始聯系的銷售人員王某,還是幫他辦理合同手續的陳某都不是車行員工,而是二手車買賣的中介人員,車行在這場二手車交易中只是為中介機構提供交易場所等便利。
何先生表示,在交易過程中,他的付款行為是通過車行付款二維碼進行掃碼支付的,而且交易收款方明確顯示為東莞市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
庭審結束后,主審法官組織當事各方進行了多次調解,調解過程中,被告代理人承認自己有收款行為,表示愿意退還購車款,但對三倍賠償存在異議。經過法官調解,當事各方經過協商最終達成一致,被告東莞市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向原告何先生返還購車款55800元并賠償10500元,原告何先生在收到前述款項后一日內將案涉車輛返還給被告,雙方互不以本案為由再次主張權利。(記者楊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