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關于工會訴訟權利的規定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工會法》關于工會訴訟權利的規定有四處,其中第二十條規定:
“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會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這一條規定,暗含著工會應資助勞動者訴訟、亦可代理勞動者訴訟。這就是說,當勞動者權利受到侵犯時,工會應出面幫助勞動者訴訟。
第四十九條規定:
“工會對違反本法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請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侵占工會經費和財產拒不返還的,工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并賠償損失。”
這兩條都涉及兩種訴訟,即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當侵權行為人是國家機關時,工會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當侵權行為人不是國家機關時,工會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由此可以看出,新《工會法》明確賦予了工會訴訟權,從立法的角度為工會組織和勞動者維權提供了保障,彌補了1992年《工會法》的不足。
以上就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工會訴訟權利方面的知識,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律霸網上面有許多幫助勞動者維權的律師,有需要的人不妨來律霸網網站上進行法律咨詢。
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