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又有13名投資者一審勝訴 ST大洲索賠案仍在征集中)
10月16日,ST大洲(000571)披露了關于涉及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中部分案件一審判決結果的公告。海口中院近期對13起投資者訴ST大洲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訴訟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公司需承擔賠償損失、案件受理費等合計金額約為10.14萬元。
從法院判決結果來看,此次13位投資者獲法院支持的賠付比例也是不盡相同。其中,判決賠付比例最高的約為投資者起訴金額的51%,最少的僅在5%左右。
ST大洲在公告中表示,對于上述判決結果,公司擬提起上述。公司認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三項違規擔保未履行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程序,存在擔保無效的情形,其中鑫牛基金案、張天宇案件已判決公司不承擔擔保責任,公司在自查中發現并進行了披露。從股價走勢看,上述信息披露后公司股價穩定,難以判斷相關行為對投資者造成了損失。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已對部分投資者訴ST大洲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作出二審投資者勝訴判決。
公告顯示,截至2021年10月16日,ST大洲共發生證券虛假信息陳述糾紛案件83起,訴訟金額1139.59萬元。其中3起因原告未交訴訟費,按撤訴處理,訴訟標的22.11萬元;一審判決57起,最終訴訟標的925.85萬元,判決公司賠付139.70萬元(不含案件受理費)。一審后二審判決24起,二審均為維持一審判決結果;二審已判決的案件中17起已賠償完畢。一審后二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3起,訴訟標的13.25萬元。
ST大洲投資者索賠案源自2020年1月,海南證監局對公司及相關當事人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明,ST大洲存在以下違法事實:一、未按規定披露新大洲、天津恒陽食品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洲實業有限責任公司為陳陽友、劉某毅及訥河瑞陽二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債務提供擔保的事項;二、未按規定披露新大洲為尚衡冠通對蔡某寅的債務提供擔保的事項;三、未按規定披露新大洲為尚衡冠通對張某宇的債務提供擔保的事項。
根據法院判決,上海市東方劍橋律師事務所吳立駿律師提示,凡在2018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11日期間買入ST大洲,并在2019年1月11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8018)報名索賠。
業績方面,ST大洲10月14日發布了2021年度前三季度業績預告,公司預計2021年前三季度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虧損6200萬元至7500萬元,基本每股收益虧損0.0762元至0.0921元。
記者 肖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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