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紳通靈(603900)“內斗”將見分曉之際,又冒出鬧劇。
就在上周,萊紳通靈董事會審議通過了《關于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身份參與沈東軍與馬峭離婚案二審程序的議案》,這個與沈東軍存在利害關系的議案,其本人并未回避表決且投下了贊成票,而董事馬峻、蔄毅澤夫婦投出了反對票,并質疑該議案是沈東軍“再一次公器私用,操控董事會,試圖讓上市公司介入其個人離婚案,達到其拖延訴訟時間的目的。”
就在11月4日晚間,萊紳通靈披露公告稱,公司遞交的《參與訴訟申請書》未獲得法院同意,“公司將不再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身份參與沈東軍與馬峭離婚案二審程序。”
上市公司介入實控人離婚官司
萊紳通靈(603900)在10月29日晚間披露公告稱,董事會審議通過了《關于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身份參與沈東軍與馬峭離婚案二審程序的議案》。萊紳通靈在公告中稱:“為代表公司意圖及時了解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沈東軍涉訴離婚案件,公司擬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身份參與沈東軍與馬峭離婚案二審程序。該事項對沈東軍涉訴離婚案件及公司損益無直接影響。”
值得關注的是,該次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沈東軍主持召開,董事馬峻、蔄毅澤夫婦投出了反對票。
沈東軍的大舅哥馬峻給出的反對理由為:“當事人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履行向上市公司報告的義務,即可達到議案所述之目的,深度懷疑其背后隱藏著其他目的(如拖延訴訟時間等)。”
馬峻認為,公司參與股東離婚訴訟毫無必要,且該議案不屬于董事會的職權范圍。不僅如此,他同時指出議案有自相矛盾的說法,“既然議案中已聲明了沈東軍涉訴離婚案件與上市公司損益無直接影響,那為何還浪費董事會資源,討論不必要的議案呢?”
馬峻質疑稱,該議案是董事長沈東軍“再一次公器私用,操控董事會,試圖讓上市公司介入其個人離婚案,達到其拖延訴訟時間的目的,這樣會使上市公司長期處于不穩定的動蕩局面,不利于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蔄毅澤則認為,這是董事長沈東軍利用董事會召集人職權的個人行為,“離婚是股東個人的家事,完全沒有必要讓公司參與離婚案的二審程序,當事人沈東軍作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只需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履行向上市公司及時報告的義務,即可達到議案所述之目的。”
蹊蹺議案竟獲董事會審議通過
此前在7月晚間,萊紳通靈披露公告,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準予原告馬峭與被告沈東軍離婚,沈東軍所持上市公司股權,最終將由兩人平均分配。對于這樣的結果,沈東軍稱將提起上訴。
目前,沈東軍合計持股比例31.81%,略高于馬峻夫婦的31.33%。如果二審維持原判的話,馬峻及其一致行動人蔄毅澤、馬峭合計持股比例將達到47.24%,而沈東軍的持股比例將降至15.91%,屆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將由沈東軍變更為馬峻及其一致行動人蔄毅澤、馬峭。也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沈東軍實際控制下的萊紳通靈,通過了《關于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身份參與沈東軍與馬峭離婚案二審程序的議案》。
值得關注的是,該議案最終以6票贊成、2票反對獲得董事會審議通過。有不愿具名的律師向e公司記者表示,該議案獲通過存在諸多疑點:
1、該議案不屬于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會行使職權的范圍,而董事長沈東軍作為董事會召集人,將不屬于董事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提交董事會審議,八名董事中除了二名董事投反對票外,其他六名董事(包括獨立董事)竟然都投了贊成票,投贊成票的董事是否履行了其對上市公司應盡的忠實和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是否做到了“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的要求,也有待商榷。
2、董事長沈東軍與該議案涉及的離婚案件存在利害關系,本應當回避該議案的審議和表決,但沈東軍并未回避,該決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仍存疑問。
上市公司“觀戰”申請被法院否決
就在11月4日晚間,萊紳通靈再次披露關于此事的進展公告稱:近日,公司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參與訴訟申請書》,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未予同意申請。今后,公司將不再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身份參與沈東軍與馬峭離婚案二審程序。
這出鬧劇就此暫時告一段落。
此前在9月份,上交所下發紀律處分決定書,對沈東軍予以通報批評。
經查明,2021年4月29日,萊紳通靈披露公告稱,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兼總裁(代行董事會秘書)沈東軍非經營性占用公司資金,自公司2016年上市以來已累計發生1367.46萬元。截至2021年3月24日,上述占用資金已全部歸還。因資金占用事項,公司2019年年度報告、2020年半年度報告的相關會計處理存在差錯。上交所指出,沈東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未能確保公司依法合規運營,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地位損害公司的獨立性。同時,作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和日常經營管理事項的主要負責人,沈東軍未能盡到忠實勤勉義務,對上述資金占用違規負有主要責任。
就在同一天,上交所對時任萊紳通靈財務總監周傳波、劉祝君,時任董事會秘書王芳、蔣悅、劉昆予以監管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