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這是投資者耳朵聽起繭子的一句話,所以潛意識里股民對于自己投資決策失誤造成的虧損可能有后悔,但同時也能理性接受。
而投資者不能接受的是,內幕交易和惡意操縱市場,除此之外,最讓投資者深惡痛絕的要數上市公司財務造假。
追逐利潤或是資本的天性,但作為上市公司,通過財務造假謀求短期利潤,而不將心思放在公司經營上,不僅是對公司的不負責,更是對股東的不負責,而欺騙也終將付出代價。
全國首例證券集體訴訟案宣判
11月12日,5萬多名投資者翹首以盼,“康美案”終于迎來一審判決的結果。廣州中院當庭宣告,康美藥業(現*ST康美)等相關被告承擔投資者損失總金額達24.59億元。
根據廣州中院的判決,各被告的賠償責任認定如下:康美藥業作為上市公司,承擔24.59億元的賠償責任;公司實際控制人馬興田夫婦及邱錫偉等4名原高管人員組織策劃實施財務造假,屬故意行為,承擔100%的連帶賠償責任;另有13名高管人員按過錯程度分別承擔20%、10%、5%的連帶賠償責任。
同時,審計機構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未實施基本的審計程序,承擔100%的連帶賠償責任,正中珠江合伙人和簽字會計師楊文蔚在正中珠江承責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于原被告雙方爭議最大的“案涉虛假陳述行為的揭露日”,廣州中院判決認定為2018年10月16日,該日期是計算投資者獲賠金額的“關鍵”。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宣判結果表示,康美藥業證券糾紛案是我國首單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康美藥業公司連續3年財務造假,涉案金額巨大,持續時間長,性質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嚴重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作為投資者保護機構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響應市場呼聲,依法接受投資者委托,作為代表人參加康美藥業代表人訴訟,為投資者爭取最大權益。證監會對此表示支持,并將依法監督投資者保護機構,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后續相關工作。
“康美案”事件始末
據2019年8月份證監會對*ST康美下發《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顯示,2016年至2018年,*ST康美涉嫌累計虛增營業收入291.28億元,累計虛增營業利潤41.01億元;累計虛增貨幣資金886億元。
此后,2020年5月,證監會對*ST康美董事長馬興田等22人進行行政處罰,并對6人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2020年7月,馬興田等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
而在2020年的最后一天,11名投資者就*ST康美虛假陳述案向廣州中院提起普通代表人訴訟;2021年4月16日,廣州中院發布案件轉為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公告,*ST康美案成為中國證券集體訴訟首案,本案涉案投資者人數超過5萬人,且絕大多數為中小投資者。
2021年6月4日,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ST康美破產重整;截至2021年10月31日,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代表廣東神農氏企業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向*ST康美重整管理人提交了《重整投資方案》。
此前,*ST康美還披露了2021年三季報。今年前三季度,*ST康美實現營業收入30.86億元,同比下滑22.3%;凈利潤為-10.27億元;扣非歸母凈利潤為-12.66億元。二級市場上,截至11月12日收盤,*ST康美報4.49元/股,跌幅1.32%,總市值223億元。
最后到了今日,案件迎來了一審宣判,康美藥業等相關被告承擔投資者損失總金額達24.59億元。
首例集體訴訟案宣判的意義
康美藥業的案子即將落幕,投資者也將獲得賠償,但還有更多的案子涉及的更多的投資者卻仍未挽回損失。除了大家熟知的“獐子島扇貝跑路”,還有昔日大白馬康得新連續四年財務造假、宜華生活連續三年造假等等。
事實上,國內中小投資者碰到類似案件往往有心無力,盡管無奈,但個人力量有限,挽回損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手段有限,有時候也就不了了之。
再加上新《證券法》實施前,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成本極低,即便是“頂格”處罰也僅60萬元,所以某些上市公司肆無忌憚的造假,但最后結果卻由投資者“買單”。而證券集體訴訟制度的建立,將成為打擊財務造假,提升虛假信息披露違法成本的重要武器。
康美藥業證券集團訴訟案的宣判,意味著投資者有了有效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標志著集體訴訟制度從法律條文走向實踐;反映了國家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
中國政法大學民訴法研究所所長紀格非表示,由于證券糾紛的代表人訴訟形式,在效率和便利性方面存在著明顯的優勢,因此隨著實踐的深入,預計會受到越來越多的認同,很可能成為證券投資者維權的重要途徑。
集體訴訟制度的優勢
根據新《證券法》,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并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依照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愿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
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便利投資者提起訴訟,降低維權成本,提升訴訟效率。
紀格非認為,集體訴訟制度有五大優勢。
首先,“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是該制度的最大亮點。這意味著凡是符合起訴條件的投資者,即使不參與訴訟,也有機會獲得賠償。
其次,合并審理極大提高了程序的效率。代表人訴訟的本質在于通過訴的合并,在一個程序中處理分散的、同類型的請求,不僅降低了維權成本,還提高了司法解決糾紛的效率,增強了判決的示范效應。
第三,投資者保護機構借助訴訟擔當理論成為訴訟代表人,克服了證券訴訟的專業壁壘,為投資者維權掃除了最后一道障礙。避免投資者因缺乏相關法律知識,無法應對取證、舉證、質證等一系列復雜、繁瑣的訴訟問題而放棄維權。
第四,堅持公益化方向,降低了維權成本。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除為開展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必要支出外,不收取其他費用;不需要預交案件受理費,即便敗訴需要承擔訴訟費用,也可以根據特定情形申請減免;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可以免于提供擔保,對于投資者來說,減輕了提起訴訟的經濟負擔。
第五,對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具有重要的威懾和警示意義,必定會對改善證券市場生態起到積極的作用。
總而言之,康美案雖然只是個開始,但卻意義重大。隨著制度走向實際,變得越發完善,這柄投資者維護自身權益的“武器”將越發鋒利。同時也相信在證券會的監管下,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案例會越來越少,未來將營造出一個良好的市場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