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三十二批指導性案例,將原國有銀行的一名處長犯案逃匿境外這一典型案例的細節公之于眾。
從最高檢披露的白靜貪污違法所得沒收案來看,具體情況顯示,白靜伙同樊某某通過丙類戶低買高賣的方式操縱73只債券,套取國有資金共計人民幣2.06億余元。
實際上,白靜于2013年7月31日逃匿境外。2019年6月,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向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時隔一年后,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違法所得沒收裁定,依法沒收白靜使用貪污違法所得購買的9套房產。
套取國有資金2億余元
身為某A國有銀行金融市場部投資中心本幣投資處處長的白靜,從2008年開始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并伙同他人在債券市場中增加交易環節,進行套利。
曾任某國有控股的B證券公司投資銀行事業部固定收益證券總部總經理助理、固定收益證券總部銷售交易部總經理等職務的樊某某,便是白靜的得力同伙。
2008年至2010年間,兩人先后成立了甲公司及乙公司,并在C銀行為上述兩公司開設了資金一般賬戶和進行銀行間債券交易的丙類賬戶。
利用各自在A銀行、B證券公司負責債券買賣業務的職務便利,白靜、樊某某兩人在A銀行購入或賣出債券,或者利用B證券公司的資質、信用委托其他銀行代為購入、經營銀行債券過程中,增加交易環節,將白靜實際控制的兩家公司引入交易流程,使上述兩公司與A銀行、B證券公司進行關聯交易,套取A銀行、B證券公司的應得利益。
通過上述方式,白靜實現對73支債券交易進行操縱,甲公司和乙公司在未投入任何資金的情況下,套取國有資金共計人民幣2.06億余元。其中,400余萬元由樊某某占有使用,其他大部分資金由白靜占有使用,白靜使用1.45億余元以全額付款方式購買9套房產,登記在自己妻子及其他親屬名下。
該9套房產被辦案機關依法查封。
9套房被沒收
2013年9月9日,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以涉嫌職務侵占罪對白靜立案偵查,查明白靜已于2013年7月31日逃匿境外。同年12月7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對白靜批準逮捕,十日后,國際刑警組織對白靜發布紅色通報。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于2019年2月2日將白靜涉嫌貪污罪線索移送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同年2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對白靜立案調查。同年5月20日,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向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移送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4日后,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將案件交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辦理。
當年6月6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向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利害關系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法院公告期間申請參加訴訟,對檢察機關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沒有提出異議。2020年11月13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違法所得沒收裁定,依法沒收白靜使用貪污違法所得購買的9套房產。
最高檢檢委會委員、第三檢察廳廳長史衛忠表示,近年來,一些腐敗犯罪分子“攜款外逃”已經成為其逃避法律制裁的一種慣用伎倆。“違法所得沒收特別程序的設立及不斷完善,不僅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接軌,也為以往實踐中遇到的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普通刑事訴訟程序無法進行,致使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中大量違法所得財產流失、無法被及時追繳這一困境,提供了解決方案及法律依據。”史衛忠表示。
據最高檢披露,2013年1月至2017年1月,檢察機關共受理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職務犯罪案件40件43人;2017年1月至今,檢察機關共受理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職務犯罪案件93件95人,適用該程序辦理案件數量明顯增加,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實踐價值初步顯現。
據了解,在白靜貪污違法所得沒收案中,白靜伙同樊某某共同實施貪污犯罪,白靜逃匿境外,監察機關以涉嫌貪污罪對其立案調查,并針對涉案11套房產和部分銀行資金提出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檢察機關審查認為,其中2套房產和銀行資金沒有達到相應證明標準,經商監察機關同意,對其他9套房產提出沒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