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一年多的調查,中潤資源(000506)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一案,已由證監會調查完畢。近日,中潤資源公告稱,公司及相關當事人于12月9日收到證監會出具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經查明,2016年5月,中潤資源分別向崔煒、疏小倩、劉家慶、國金聚富、鼎亮匯通、上海翊芃借款,合計40000萬元,截至2016年7月11日,上述借款中有27500萬元借款本金到期未清償,中潤資源在借款到期前未能取得相關債權人同意債務展期的書面文件,已構成違約,且上述本金金額占2015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的19.16%。截至2017年6月30日,崔煒、劉家慶、國金聚富同意的展期屆滿,鼎亮匯通的借款也已到期,但中潤資源仍未能償還這4個債權人合計30000萬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也未在該日前取得債權人同意再次展期的書面文件,再度發生債務到期未能清償事項。這30000萬元借款本金占2016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的20.32%。
根據相關規定,中潤資源應及時披露上述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但中潤資源未對上述事項及時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4月27日才在《2017年年度報告》中披露。
證監會指出,中潤資源在2016年7月11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間多次發生未及時披露重大債務逾期行為,涉嫌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的違法行為。對中潤資源的上述涉嫌違法行為,時任董事長李明吉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董事兼財務總監石鵬、時任董事會秘書賀明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對此,證監會擬決定:對中潤資源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對李明吉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對石鵬、賀明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上海市東方劍橋律師事務所吳立駿律師提示,凡在2016年7月11日至2018年4月26日期間買入中潤資源,并在2018年4月26日收盤時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8018)報名,參與索賠。
業績方面,中潤資源此前發布《2021年第三季度報告》顯示,公司今年前三季度實現營業總收入7.91億元,同比增長173.31%;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虧損3461.59萬元。
記者 肖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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