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潮能源(600777)發布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因未及時及未按規定披露相關擔保事項,證監會對新潮能源及相關當事人分別作出行政處罰。
經查明,2017年10月,新潮能源作為保證人為正和興業的履約義務提供擔保,擔保范圍為正和興業基于《回購協議》所負義務,擔保方式為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合同下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涉及擔保金額6.13億元,占新潮能源2016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11.24%。
新潮能源時任董事長黃萬珍、時任總經理胡廣軍安排時任監事楊毅在《保證合同》上加蓋公司公章。對于上述擔保事項,新潮能源未及時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年報和2018年半年報中披露。
2018年6月20日,因正和興業始終未按約定履行回購義務,恒天中巖將正和興業、新潮能源起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要求正和興業支付回購價款6.13億元及違約金6348.38萬元,并由新潮能源承擔連帶擔保責任。2021年3月22日,恒天中巖就該案提出撤訴申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恒天中巖撤訴。
基于上述違法事實,證監會決定:對新潮能源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對黃萬珍、胡廣軍、楊毅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0萬元、30萬元、10萬元罰款。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上海市東方劍橋律師事務所吳立駿律師表示,凡在2017年10月14日至2018年12月18日期間買入新潮能源,并在2018年12月18日收盤時仍持有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8018)報名,參與索賠。
新潮能源在聽證過程中提出以下申辯意見:一是本案保證合同系內部人員擅用公章,且無新潮能源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不具備合同約定的生效條件。新潮能源并未對外提供擔保,便沒有就該擔保事項的信息披露義務。二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恒天中巖撤訴,因此不會對公司的損益產生負面影響,不會對公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損害。
證監會對上述申辯意見不予以采納。證監會指出,重大擔保事項屬于《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的法定披露事項,該事項發生時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以及應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本案中的保證合同一經蓋章,上市公司便具有《證券法》上的信息披露義務。
記者 肖宏娟
掃碼報名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