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東洋(002086)1月19日晚間公告,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市場禁入決定書》。
回溯前情,ST東洋曾于 2020 年7月31日披露,因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之后,ST東洋又于2021年12月1日披露,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山東監管局《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
據1月19日晚的最新公告,經山東證監局查明,東方海洋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未及時披露及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非經營性占用資金關聯交易。二、未及時披露及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對外擔保。三、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和仲裁。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并結合其違法行 為跨越新舊《證券法》適用的特別情形,依據 2005 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山東證監局決定:對ST東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30萬元罰款; 對山東東方海洋集團有限公司處以120萬元罰款;對相關有責人員也給予警告并處以數額不等的罰款。另外,山東證監局還決定:對車軾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于雁冰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事實上,這并不是ST東洋第一次因虛假陳述而受罰。2019年9月30日,ST東洋(002086)發布公告,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證監會確認:東方海洋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未按規定在定期報告及臨時報告中披露有關關聯交易;二、2016年度報告、2017半年度報告、2017年度報告、2018半年度報告、2018 年度報告的個別列報項目存在虛假記載。山東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責令公司改正,對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60萬元;對實控人車軾處以90萬元罰款,其他當事人處以5到30萬元不等罰款。
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國華律師表示,2019年的處罰出臺后,諸多投資者提起訴訟索賠。而該案目前已有一審勝訴判決。根據法院判決等相關材料,索賠條件暫定為:在2017年3月9日到2019年1月14日之間買入ST東洋股票,并且在2019年1月15日后賣出或者繼續持有股票的受損投資者。最終索賠條件由法院生效判決確定。
“針對2019年行政處罰索賠的訴訟時效僅余最后八個多月,過期將喪失勝訴權,受損投資者莫錯失獲賠良機?!眲A律師提醒投資者。
另外,針對ST東洋最新披露的公告,劉國華律師表示,繼2019年9月之后,ST東洋今年再次因虛假陳述而受罰,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政處罰決定書》、相關公告等材料,受損投資者可以向虛假陳述行為人ST東洋(002086)等索賠,索賠條件暫定為:在2018年5月9日到2020年4月29日之間買入ST東洋(002086)股票,并且在2020年4月30日后賣出或繼續持有ST東洋(002086)股票的受損投資者。最終索賠條件由法院生效判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