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ST天馬(002122)發布了孫濤勇虛假陳述案終審判決公告。浙江省高院于2022年2月16日出具了《民事判決書》,判決孫濤勇要求公司向其賠償因證券虛假陳述造成的損失約2.47億元并承擔案件的訴訟費用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浙江省高院駁回孫濤勇上訴,維持原判。
對此,記者采訪了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劉鵬律師向記者表示,目前法院對于孫濤勇一案的裁判文書全文暫未對外公布,但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推測其敗訴或由以下原因導致:首先,孫濤勇要求公司向其賠償因證券虛假陳述造成的損失約2.47億元,該起訴金額巨大,且其短期內大量購買ST天馬股票是基于雙方重組的合同約定,而不完全是基于上市公司發布的公告。故法院判決其損失或與ST天馬虛假陳述不存在因果關系。
“其次,在證券虛假陳述案件中,根據原司法解釋若干規定,被告能證明原告屬于惡意投資、操縱證券價格的,法院可以認定原告損失與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沒有因果關系。”劉鵬進一步解釋道。
劉鵬律師還提醒,孫濤勇案被駁回,不等于其他中小投資者無法索賠。據相關公開資料顯示,2020年3月1日生效的新《證券法》規定了投資者分類制度,并設計了對普通中小投資者的傾斜性保護措施。
據ST天馬在2021年7月29日的公告中披露,已有中小投資者獲一審勝訴判決。據該公告披露,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收到杭州中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法院判決公司應對此前向公司提起訴訟的投資者楊某進行賠償,金額合計約為338.61萬元,賠償比例超過70%。
此外,ST天馬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已做好賠償準備,在2020年年度報告中,公司已針對部分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預計要承擔的賠償金額計提了“營業外支出-預計損失”。
據悉,ST天馬證券虛假陳述案此前已被杭州中院列為示范性案件。根據法院示范訴訟指導意見,在示范判決生效后,后續平行案件將按生效示范判決認定的共通的事實、法律適用標準、損失計算方法等對平行案件依法處理。對于向ST天馬提起訴訟的投資者來說,示范判決的優勢主要是進一步降低了投資者的訴訟風險。
劉鵬律師提醒投資者,根據新規,關于訴訟時效的銜接規定,已經下發行處罰決定的,訴訟時效從自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之日起算三年。ST天馬訴訟時效將于2022年10月31日屆滿,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應注意訴訟時效,以免過期無法參與索賠。
根據法院一審判決及相關司法解釋,ST天馬索賠區間為,于2016年12月3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間買入該股票,并在2018年4月28日之后賣出或仍持有該股票而虧損的投資者,均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1011)報名,參與訴訟索賠。律師將繼續代投資者向公司提起訴訟索賠。
記者 李彥
掃碼報名索賠
關鍵詞: 中小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