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晚間,金盾股份(300411)披露了一份關于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中財招商案、金堯案提請抗訴的公告,讓曠日持久的“蘿卜章”案有了新的轉折,金盾股份因偽造證件擔保造成的損失有可能減少。
公告顯示,金盾股份于近日收到浙江省人民檢察院下發的相關《通知書》,關于公司因不服浙江高院作出的的(2020)浙民終145號、(2020)浙民終144號民事判決(原告分別為中財招商投資集團、金堯,簡稱“中財招商案”、“金堯案”)向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兩案,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已決定提請抗訴,并已于2022年3月1日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8年年初,金盾股份原實控人周建燦偽造上市公司公章、冒用上市公司名義借款及提供擔保后墜樓身亡,被稱為“蘿卜章”事件,此后金盾股份被多地法院起訴。
中財招商、金堯于2018年4月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杭州中院”)起訴,杭州中院以案件涉及刑事犯罪為由,于2018年8月裁定駁回中財招商、金堯的起訴。
中財招商、金堯上訴后,浙江高院撤銷了杭州中院的裁定,指令杭州中院繼續審理。杭州中院經審理后,又于2019年12月判決駁回中財招商、金堯對公司的訴訟請求。中財招商、金堯上訴后,浙江高院于2020年4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擔保無效,但判決公司應承擔1/3、1/2的賠償責任。
金盾股份不服浙江高院的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院于2020年12月裁定駁回了公司的再審申請。
據披露,金盾股份因不服浙江高院作出的二審判決及最高院再審裁定,向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請求依法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院提出抗訴,要求撤銷浙江高院作出的(2020)浙民終145號、(2020)浙民終144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兩案原告的起訴或駁回其訴訟請求。2021年5月,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受理公司的檢察監督申請。
從案件最新進展來看,公司于近日收到的浙江省人民檢察院下發的《通知書》顯示,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已決定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浙民終145號、(2020)浙民終144號民事判決提請抗訴,并已于2022年3月1日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
金盾股份表示,公司已于2019年年報、2020年年報就中財招商案、金堯案累計計提了預計負債約1.3億元,若中財招商案、金堯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經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減少或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判決,將有利于增加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潤。但上述兩案的最終結果尚無法確定,對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潤的影響存在不確定性。
關于該案件,此前已有諸多報道,業內爭議的核心點是被冒用公章的一方是否應該負有一定責任。不應負有責任的一方認為,金盾股份對外擔保的決策程序及決策結果屬于公開披露的事項,借款方完全可以通過查詢公司公告發現并無相關信息,并進一步與公司核實,借款方并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應負責任的一方認為,周建燦作為金盾股份時任董事長、實控人、控股股東,在《保證借款合同》中簽字并加蓋金盾股份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個人名章,基于周建燦的權力外觀,足以讓原告產生合理信賴。無論周建燦所持公司印章真偽,不影響涉案合同對金盾股份的約束力,公司都應承擔還款責任。
去年三季報顯示,報告期內金盾股份實現主營收入3.61億元,同比下降20.6%;實現凈利潤2713.68萬元,同比上升2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