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再婚生子還房貸為由#男子起訴10歲女兒要求減撫養費被駁#】近日,山東煙臺中院公開一起案例:2017年王某與妻子離婚后,協議每月付給女兒小美撫養費2000元。履行三年后,2020年7月,王某拒絕支付撫養費。2022年10月,王某以疫情導致生意收入銳減、財務狀況惡化、還貸支出遠高于收入、再婚再育等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變更撫養費為1200元。經查,2018年王某再婚,再婚當年其貸款購買了一處大面積住宅房屋,又于2020年貸款購買大宗商業用房一處。王某再婚后分別于2019年和2022年各生育一子。法院審理認為,王某作為小美的父親,明知每月要向小美支付撫養費仍貸款購買房產,表示其確信有能力負擔該些費用。王某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不應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