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攬中因定作人的過錯而引發的糾紛具體有哪些
承攬中因定作人的過錯而引發的糾紛具體如下:
1.定作人不按期交付價款而引發的糾紛。實踐中,有些定作人不履行該義務,表現為遲延付款或拒絕付款,對此,定作人應負違約責任,即付款并償付違約金。
(資料圖)
2.定作人不按期受領定作物而引發的糾紛。有些定作人因客觀情況或主觀因素的變化而遲延受領甚至拒絕受領,對此,定作人應負違約責任。另外,要注意兩個問題:
(1)定作人超過領取期限不領取定作物的,承攬人可留置定作物。
(2)定作人除負損害賠償責任外,還應承受標的物的風險。
3.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技術資料不合格而引發的糾紛。定作人應按合同規定的標準提供原材料和技術資料,否則,對因原材料或技術原因造成的定作物的瑕疵,承攬人不負責任。實踐中,為避免該類糾紛的出現,當事人要注意這幾個問題:
(1)定作人要嚴格履行合同,提供符合標準的原材料和技術資料。
(2)承攬人要注意嚴格檢查、檢驗,一旦發現問題,應立即通知定作人,讓其進行更換或修改,而不要以為這是定作人提供的而不加注意,以至發生糾紛,給雙方帶來損失。
4.定作人中途變更合同內容或中途廢止合同而引發的糾紛。承攬合同一旦訂立,就應該嚴格履行,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但由于社會情況的變化,定作人有時需要對合同內容如定作物的數量、規格等進行修改,但這必須取得承攬人的同意,否則,單方面解除合同、變更合同是違約行為,對承攬人因此而受的損失,定作人應負賠償責任。
二、承攬合同如何認定
1.根據概念判斷,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2.根據合同內容判斷,承攬合同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
三、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受傷誰承擔責任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找法網提醒您,加工承攬合同關系是一種常見的合同關系,承攬人需要按照合同的要求進行工作,收取相應的對價,與此同時,如果違反合同約定則需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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