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送達”是一種案件相關文書送達方式,指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送達平臺、通訊賬號(電話、微信、電子郵箱)等電子信息化的方式將案件相關文書送達給受送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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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電子送達中的“受送達人同意”?
【資料圖】
廣東凱成律師事務所韓永雄律師解答: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是關于電子送達制度的規定,“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p>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確定受送達人同意電子送達:
(一)受送達人明確表示同意的;
(二)受送達人在訴訟前對適用電子送達已作出約定或者承諾的;
(三)受送達人在提交的起訴狀、上訴狀、申請書、答辯狀中主動提供用于接收送達的電子地址的;
(四)受送達人通過回復收悉、參加訴訟等方式接受已經完成的電子送達,并且未明確表示不同意電子送達的。
廣東凱成律師事務所韓永雄律師解析:
人民法院可以通過電話確認、訴訟平臺在線確認、線下發送電子送達確認書等方式,確認受送達人是否同意電子送達,以及受送達人接收電子送達的具體方式和地址,并告知電子送達的適用范圍、效力、送達地址變更方式以及其他需告知的送達事項。
人民法院向受送達人主動提供或者確認的電子地址送達的,送達信息到達電子地址所在系統時,即為送達。受送達人未提供或者未確認有效電子送達地址,人民法院向能夠確認為受送達人本人的電子地址送達的,根據下列情形確定送達是否生效:
(一)受送達人回復已收悉,或者根據送達內容已作出相應訴訟行為的,即為完成有效送達;
(二)受送達人的電子地址所在系統反饋受送達人已閱知,或者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受送達人已經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達,但受送達人能夠證明存在系統錯誤、送達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閱知等未收悉送達內容的情形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夠確認其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通過電子方式送達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受送達人提出需要紙質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送達信息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韓永雄律師簡介
韓永雄律師,具有豐富的訴訟和非訴的經驗。擅長處理婚姻家庭、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勞動爭議及各類刑事案件。自執業以來,承辦過包括刑事、民事、經濟合同、勞動爭議在內的各類典型案件,服務企業解決各類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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