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至28日,《深圳經濟特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若干規定(草案)》(下稱《若干規定(草案)》)提請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二審,擬明確押金歸使用人所有,經營者不得挪用,同時鼓勵經營者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使用人免收押金。
相較于一審稿,《若干規定(草案)》增加了相關規定以防控用戶押金、預付金等方面的安全問題。鼓勵經營者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使用人免收押金。經營者收取押金的,應當在經營服務協議中予以明確,并按照相關規定提供多種資金存管方式供使用人選擇,同時明確押金歸使用人所有,經營者不得挪用。
在一審稿中明確了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的嚴管區域和嚴管道路,但仍不夠具體。此次《若干規定(草案)》進一步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秩序,將實行嚴管的區域和道路等劃分為“禁止停放區域”“限制停放區域”“其他區域”,并明確了“禁止停放區域”的范圍,包括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天橋、人行隧道、公共綠地、水庫、河道、濕地、消防通道、無障礙設施等。路側帶、交通樞紐、客貨運場站等限制停放區域的具體范圍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管和綜合執法、水務等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對于經營者未及時清理亂停放以及不能使用車輛的法律責任,《若干規定(草案)》進一步予以明確,規定的罰款數額修改為“按照未及時清理車輛每輛二百元的標準”。(記者 陳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