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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何種緣由,將不特定的公眾置于危險之下,都將承擔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
沒想到,在現實生活中,竟上演了“狂蟒之災”的驚險一幕。9月6日,浙江嘉興市桐鄉一村莊,多位村民發布視頻反映稱,周邊出現許多條眼鏡蛇。相關視頻顯示,夜晚,有人將抓到的幾條蛇放進瓶子里。畫外音說:“今天晚上抓到4條眼鏡蛇。為了村民,我們也是加班加點(抓)。”
對此,當地消防部門工作人員表示,前些天接到報警稱,白馬塘村發現有蛇,消防人員已去現場處置。桐鄉自然資源局相關科室工作人員稱,白馬塘村中養蛇人交代,在養殖眼鏡蛇的過程中,有20多條小蛇自行逃出。當地已組織專業人員捕蛇,同時組織專家前往現場指導并給出防護意見,也備有血清,以防有蛇類咬人情況。
千萬不要以為,小眼鏡蛇就沒有毒性。這種幼蛇剛孵化出來,也具備毒液、毒牙,盡管毒液量可能較成年眼鏡蛇少,但仍然具有致命性。當地的路邊、田地、廁所等,都是居民出入活動較為頻繁的地方,如果帶有毒性的眼鏡蛇出沒其中,很容易造成人員的傷亡。有關部門組織抓捕、準備血清、指導防護,也都體現了對這種現實危險的重視程度。
目前,還不能確認,這起“蛇出沒”事件中,眼鏡蛇究竟是“自行逃出”,還是“有意放生”。在網上,不乏“因為無證私自繁殖眼鏡蛇被舉報,一怒之下便將蛇全部放生了”等聲音。但無論是何種緣由,將不特定的公眾置于危險之下,都將承擔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
民法典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因自家眼鏡蛇“出沒”造成了人員傷亡,作為動物飼養人和管理人,養殖戶應承擔侵權責任,該救治的救治,該賠償的賠償,該道歉的道歉。即便這些眼鏡蛇并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當地安排專業力量抓捕毒蛇,準備防護藥品等應急行動的開支,也應當由“始作俑者”承擔。
從報道情況看,或許是養殖戶“偷養”毒蛇。眼鏡蛇雖然不屬于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但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三有”動物。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如果養殖戶盲目引進蛇類并隨意飼養、繁殖,未完成備案等程序,有關部門可以依法作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一般來說,“有意放生”還夠不上刑罰的門檻。根據生物安全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捕回、找回釋放或者丟棄的外來物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但令人恐懼的毒蛇不一樣。“有意放生”眼鏡蛇,會給不特定公眾帶來嚴重的人身威脅,如果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養殖戶可能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被追究刑事責任。即便是情節較輕,一旦定罪,當事人也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生命安全大于天。目前,有沒有漏網之蛇,有關部門還須全力抓捕,消除安全隱患。至于是誰釀成蛇禍,也應一查到底,嚴肅追究相關責任。而以個案為鏡鑒,職能部門應加大監管規范力度,及時查處“偷養”毒蛇等違法行為,加強生物安全法規普法教育,避免危險一幕重演。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柳宇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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