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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呼和浩特6月26日電(寇亞楠、實習生劉璇)6月25日上午,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召開《呼和浩特市街道辦事處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布會。據了解,《條例》在距2003年制定頒布時隔20年后首次修訂,將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為提升基層治理能力和水平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解決群眾切身利益問題的“最后一公里”,呼和浩特市委印發《關于全面提升首府城市基層治理能力和水平的實施意見》及相關配套文件,要求修訂《呼和浩特市街道辦事處工作條例》。
在《條例》修訂的重點內容方面,修訂后的《條例》共設8章49條,較原條例增加31條,從機構職能、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基層治理、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為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職、提升基層治理能力和水平提供了法治保障。
一是增加黨建引領內容。推進黨建引領基層治理體制機制創新,是市委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加強黨對基層治理全面領導所作出的一項具有全局性和長遠性的重要決策部署,也是呼和浩特市近年來推進城市精細化管理和社會治理體系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實踐經驗。
二是厘清條塊關系。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以到基層一線解決問題為導向,《條例》明確“統籌協調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其派(駐)出機構、承擔公共服務職能的企事業單位等,共同做好轄區內服務管理工作”。《條例》規定“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群眾訴求、重點工作、綜合執法、應急處置等反映集中、難以解決的事項,指揮調度相關政府工作部門派(駐)出機構及時予以處置。”對于不接受街道辦事處統籌協調、指揮調度的,《條例》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是明確職責范圍。《條例》明確了街道辦事處的8項職責,并圍繞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基層治理三個方面進一步梳理細化出24條具體職責,相比過去更加精準清晰。《條例》還對街道辦事處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開展的6項具體工作作出了規定。
四是切實賦權減負。一是禁止擅自將職責范圍內的行政事務委托或交由街道辦事處承擔,切實減負。二是賦予街道辦事處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行使區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的部分行政處罰權。三是賦予街道辦事處參與社會治理更多話語權,可以對服務企業的服務情況進行評價。
五是固化成功經驗。近年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基層社會治理創新,出臺實施了一系列改革措施,這些措施的實施取得了積極成效,特別是在應對新冠疫情防控中,發揮了強大的治理效能。《條例》在充分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將基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體制固化為法規規范,明確“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本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經常性地組織排查轄區內風險隱患,落實監測預警、應急演練、防控處置責任,做好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六是加大保障力度。《條例》第六章用8條詳細規定了相關保障措施,包括履職所需經費、辦公用房、業務指導和培訓、信息化建設等方面。此外,《條例》還對建立健全街道辦事處激勵制度和容錯糾錯機制、工作考核評價制度等內容作出了規定,以制度保障資源、力量向基層下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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