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日前公布《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下稱“指導意見”),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次意見征求期間為2021年9月10日-2021年9月21日。
《指導意見》提出,“十四五”期間,人口凈流入的大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賃住房供應套數占新增住房供應套數的比例力爭達到30%以上;其他重點發展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賃住房供應套數占新增住房供應套數的比例力爭達到15%以上。
主要面向無房新市民、青年人
《指導意見》提到,將分兩個時間段來落實上述目標:一是到2025年,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基本完善,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基本建立,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有效緩解,大城市住房突出問題基本解決。二是到2035年,住房的居住屬性更加突顯,住房供需實現動態平衡,住房保障體系成熟定型,基本實現“住有所居”現代化。
根據《指導意見》,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面向城區無房新市民、青年人,特別是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等群體。新開工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已經開工或建成的住房轉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的,可以適當放寬面積標準,戶型面積大的可以按間出租,適合改造成小戶型的應予以改造。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由投資主體或運營管理主體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定期評估確定,或依據政府發布的參考價格確定。
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資金發展保障房
在發展方式上,保障性租賃住房堅持“誰投資、誰所有”,主要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自有閑置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和存量閑置房屋建設,適當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支持各地將閑置的或已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用途的政府投資、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公租房、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調整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管理。
為了確保目標的完成,浙江省在土地、項目審批、財稅金融等提出了多項支持政策。重點發展城市,可以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自有閑置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存量閑置房屋和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其他城市,可以利用存量閑置房屋和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
對符合規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任務,積極爭取中央各項補助資金,省級財政在現有經費渠道基礎上加大支持力度。各地要結合實際情況,統籌從土地出讓收益(10%以上)或土地出讓收入總額(2%以上)中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從土地出讓收入中提取的“騰籠換鳥”專項經費等各級各類有關資金,用于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
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企業在銀行間市場發債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申報基礎設施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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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發展城市原則上每3年調整一次
《指導意見》規定,原則上有需求的城市均可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確定為重點發展城市:1.人口凈流入的大城市、設區市市區;2.“四大都市區”核心區內的城市;3.工業大市、大縣。
重點發展城市原則上每3年調整一次,期間可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2021-2023年重點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城市名單包括:
一、人口凈流入的大城市
杭州市區、寧波市區、余姚市、慈溪市、溫州市區、瑞安市、嘉興市區、湖州市區、紹興市區、金華市區、義烏市、臺州市區。
二、其他重點發展城市
象山縣、寧海縣、永嘉縣、平陽縣、蒼南縣、龍港市、樂清市、嘉善縣、海鹽縣、海寧市、平湖市、桐鄉市、德清縣、長興縣、安吉縣、諸暨市、蘭溪市、東陽市、永康市、衢州市區、舟山市區、溫嶺市、臨海市、玉環市、麗水市區。(記者朱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