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南寧,男子離婚后發現養了10年的兒子非親生,起訴前妻索賠。荊房與娜美(均為化名)是自由戀愛,娜美懷孕后2人結婚,次年生下兒子小荊。后夫妻倆因感情破裂離婚,小荊由荊房撫養。日子漸漸過去,荊房發現兒子的相貌性格與自己差異越來越大,遂去做親子鑒定。鑒定意見認為不存在血緣關系,這讓荊房備受打擊。他將前妻訴至法院,要求她接走孩子自行撫養,并主張返還撫養費用,以及賠償精神損失。最終,法院判決小荊由娜美自行撫養,并向荊房返還11.76萬撫養費、賠償精神損失費2萬。
不是自己的親生孩子,撫養期間付出的金錢和心血,能主張返還和賠償嗎?日前,武鳴區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離婚后才發現兒子非親生
找前妻討要撫養費遭拒
胡天與陳佳原是自由戀愛,2011年6月,陳佳發現懷孕,雙方遂登記結婚,次年生下兒子小胡。2018年,夫妻時常爭吵導致感情破裂,到民政局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小胡由胡天攜帶撫養,陳佳可在周末行使探視權。然而,隨著小胡的日漸長大,相貌、性格與胡天的差異也越來越大,周圍親戚建議胡天去做親子鑒定。鑒定機構作出鑒定意見認為:根據DNA分析結果,排除胡天與小胡之間存在生物學親生血緣關系。
鑒定結果猶如當頭棒喝,回想多年的金錢與感情的投入讓胡天備受打擊。胡天認為,小胡并非其親生子,而陳佳作為親生母親,有法定撫養義務,應當接回孩子自行撫養,返還其因撫養所支出的生活費等并賠償精神損失,故訴至法院。
陳佳辯稱,同意接回小孩撫養,但胡天要求她返還撫養費并賠償精神撫慰金無依據。兩人婚后的開支基本都是女方負責,再加上孩子出生后享有集體經濟的土地流轉、鋪面收益金等足以支付孩子的生活費。
法院:女方應返還并賠償
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自行撫養小胡的依據是其與原告不存在親子關系,有親子鑒定報告為證。被告同意撫養小胡,但不認可鑒定意見。經法院釋明后,被告未在指定期限內申請親子鑒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對原告提供的鑒定意見,法院予以采信,應確認原告與小胡不存在親子關系。
原告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誤以為小胡為其親生子,并履行了法律上不應當由其履行的撫養義務。被告作為小胡的親生母親,應承擔法定撫養義務,即便小孩自身享有分配收益,也不能免除其撫養義務。原告的財產減損與被告獲利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就其撫養而支出費用向被告主張不當得利返還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問題,被告隱瞞與原告戀愛期間與他人交往的事實,造成原告誤以為被告生育的孩子系自己的親生子而進行撫養的后果,原告在對小胡長達十年的撫養期間傾注關愛,得知小胡并非親生子后人格權受到嚴重侵害。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小胡由被告自行撫養,被告需向原告返還撫養費117600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
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但本案中,胡天并非小胡生父,也非養父、繼父,對小胡不負有法定撫養義務,胡天基于對小胡是親生子的錯誤認識而撫養,造成自己的財產減少,而陳佳作為小胡的親生母親對小胡負有撫養義務,其因胡天的撫養行為免于支出其應負擔的撫養費用而獲益。根據我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
關于胡天是否能獲得精神損害賠償,《民法典》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相互尊重、相互關愛。本案中,陳佳故意隱瞞事實致使胡天誤將小胡作為親生子撫養,胡天在撫養小胡過程中投入了精力、金錢和心血,而陳佳的隱瞞行為給胡天及其家人都造成極大的精神傷害。在這種情形下,法院可結合行為人的過錯程度、后果嚴重程度,酌情支持精神損害賠償。(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關鍵詞: 兒子非親生 廣西南寧 男子離婚 返還11.76萬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