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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那么,父母是否有權擅自處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呢?
2021年12月,邵某某因孩子上學準備購買學區房,經蕪湖市弋江區某房產中介推薦看中俞某乙所有的房屋一套。俞某乙系未成年人,俞某甲是俞某乙之父。邵某某經房產中介確認該房屋沒有占用學區和設立抵押等問題,遂向俞某甲交納了定金2萬元。
2021年12月14日,邵某某與俞某甲在房產中介的見證下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出賣人承諾系所售房屋權利人,出賣人已依權取得產權證書,承諾房屋無產權糾紛、司法查封等問題,如因一方違反前述承諾,導致房屋不能辦理相關手續,由違反承諾方按照房屋總價款的20%賠償守約方損失等。俞某甲在該合同的賣方處簽署“俞某甲 俞某乙”。
后俞某甲將定金2萬元交由房產中介保管,邵某某也向房產中介支付了中介費7200元。此后,因俞某乙的母親沒有配合補簽合同,也沒有配合辦理貸款手續,導致上述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邵某某多次與俞某乙、房產中介溝通無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房產中介退還代為保管的購房款2萬元、傭金7200元,俞某乙向其支付違約金144000元,并由俞某甲和房產中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弋江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出售的房屋所有權人俞某乙系未成年人,其父親俞某甲、母親均為其監護人,負有保護其財產權利的義務,且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本案《房屋買賣合同》中,出賣方僅由俞某乙的父親俞某甲一人簽字,俞某乙的母親未在該合同上簽字,也沒有證據表示俞某乙的母親同意出售案涉房屋。根據房產中介的陳述,俞某甲是為了歸還其本人債務出售房屋,故根據法律規定,俞某甲無權處分案涉房屋,邵某某依法有權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考慮到在簽訂合同前,房產中介已將案涉房屋產權信息資料發送給原告,其中包括產權人姓名及其公民身份號碼,然原告因其自身疏忽,未能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同時結合原告僅支付定金2萬元、合同尚處于履行初期等合同實際履行情況,根據公平及誠信原則予以衡量,判決被告俞某甲雙倍返還邵某某定金4萬元。作為專業房屋中介經紀人,未能向邵某某進行提示說明,存在工作失誤,為避免當事人訴累,法院酌定房產中介返還邵某某中介費7200元。該判決結果被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大江晚報記者 顧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