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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全額出資,婚后才取得房產證,該房產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不屬于共同財產,是其個人財產,離婚時對方無權分割。個人婚前財產就獨屬于個人,不會因為結婚變為夫妻共同財產。還有一種情形是結婚之前男女一方出資購買的房屋,在結婚之后登記在雙方名下。婚前買房婚后加名,可視為夫妻對婚前財產的歸屬重新進行了約定,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產權登記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對房產就有產權份額。但有名字分割時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于分割,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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