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為保障性租賃住房行為,切實增加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有效緩解新市民、青年人的階段性住房困難,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組織起草了《關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并于11月1日起在其官網公開征求意見。
非居住類存量房屋可改保障性租賃住房
《通知》主體內容包括“非居改保”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改造條件、改造要求、改造程序、監督管理、退出機制、保障措施等八個方面。
《通知》明確,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酒店)、廠房、研發用房、倉庫等非居住類存量房屋,可申請改造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為保障深圳產業發展空間,《通知》還明確,工業用地或者物流用地上廠房、研發用房、倉庫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滿足產業發展需求的前提下方可進行改造。實施過程中,由產業部門根據產業發展規劃和要求研究出具是否同意改造的意見。
“非居改保”應遵循三個基本原則:一是合理選址,供需匹配。二是市場運作,政策支持。積極引導市場主體參與“非居改保”,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土地使用年限、建筑面積規劃指標以及不動產登記信息,不補繳土地價款,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土地、財稅、金融等專門支持政策。
三是市級統籌,區級實施。市住房建設部門牽頭制定改造政策,統籌推進改造工作。區政府建立相關部門聯動協調機制,落實本區改造項目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引導、督促企業規范實施改造。
“非居改保”住房年度租金漲幅不超5%
為切實發揮改造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作用,增加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規范“非居改保”行為,《通知》提出了項目管理、租賃監管、監督檢查三個方面的監管措施。其中在租賃監管方面。《通知》要求,改造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通過竣工聯合驗收通過后方可投入使用,原則上自竣工聯合驗收之日起5年內(含本數)不得改變保障性租賃住房用途,并按照深圳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相關規定進行管理,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租賃合同中不得包含期限屆滿自動續租條款。
此外,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面向本市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出租,租金標準按規定執行,年度租金漲幅不超過5%;對外出租單次租賃期限原則上不低于30天,經承租人同意,可按月、季、年收取租金,但應當按照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規定進行監管。
為防范出租床位等“群租”亂象,改造為宿舍形式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原則上應當躉租給用工單位,作為單位員工宿舍使用。改造后的租賃住房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出租人應當編制房屋使用說明書,告知承租人相關事項,并書面告知承租人相關教育、醫療等公共配套情況。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當納入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統一管理。(記者 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