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辦理房證的過程中才發現,開發商通知我入住時,根本還沒竣工驗收。當初我們簽合同時約定了交房時間,如果延期是要賠償的;但是現在開發商說我已經收房子了,就是對這個房子認可了。想問一下‘遼沈幫幫幫’,這種情況下,還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嗎?”讀者張先生詢問。
張先生是在2018年購買的一處期房,和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應當在2020年5月31日前交房。“合同上明確是在2020年5月31日前商品房應滿足已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文件及房屋測繪報告等交付條件并交付。同時還約定,若被告逾期交房超過120日的,購房者可以選擇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同時,按日計算支付全部房價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直到交房。”張先生表示。
2020年5月15日,張先生接到開發商的通知可以收房了,當月30日,張先生到物業管理公司辦理了收樓手續。
“后來我辦理房證時才發現,這個樓到2020年末才通過了竣工驗收。我去找開發商,開發商說我已經辦理了收房手續,就沒有理由再要求逾期違約金了。我感覺這個不太合理,想問一下,開發商這么說對嗎?”張先生問。
記者咨詢了遼寧成功金盟律師事務所高佳律師。
“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對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開發商雖然在約定日期之前通知了交房,但實際上直到通過了竣工驗收才真正具備了交房條件。開發商這種做法故意隱瞞房屋未經竣工驗收尚不具備約定交付條件,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和法律規定,已經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開發商在實際完成了竣工驗收之日才為有效交付,應根據相關計算標準支付違約金。”高律師表示。
“購房者接收房屋時,有權要求開發商出示房屋經竣工驗收備案的證明文件;如開發商不能提供或者拒絕提供,購房者可以拒絕接收房屋并無須承擔逾期接收房屋的違約責任。”高律師介紹。(記者 隋冠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