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官網《關于推進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正在公示。文件對適用范圍及類型、工作原則、工作流程和監督管理進行規范,旨在強化資源要素服務保障,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
商業辦公等房屋
可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
《意見稿》適用于通知實施前已建成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合法非居住存量房屋,以宗地或棟為單位按規定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不能以宗地或棟為單位的,改建部分應當具有相對獨立性。
有三類情形值得注意。首先,土地性質為三類工業用地和三類物流倉儲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全市重點商圈及重點功能區內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原則上不得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重點商圈及重點功能區的范圍由各區結合實際情況劃定。
利用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工業遺產、不可移動文物,以及具有保護價值的老建筑、古民居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應按照歷史文化保護相關規定和程序執行。
改建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
應按6%設置配套
《意見稿》要求改建項目在權屬清晰、結構安全、消防安全、符合衛生的同時,面積標準、租金標準、出租對象、規模標準、運營期限等要符合《廣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辦法》的規定。
按照《意見稿》,改建項目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動產權、土地使用年限、用地性質、建筑面積、建筑高度、建筑層高不變,不補繳土地價款。
《意見稿》提出完善配套。項目的改建建筑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不含5000平方米)的,應按照改建建筑面積6%集中設置公共服務設施用房或項目自有公共活動區。
公共服務設施用房或項目自有公共活動區宜設置在首層,產權不變。公共服務設施用房優先由房屋所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統籌使用;明確無需統籌使用的,作為項目自有公共活動區使用。
在經歷提出申請、聯合會審、審查認定、認定效用、施工許可等流程后,房源入庫,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托廣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服務平臺統一監管。
關鍵詞: 保障性租賃住房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非居住存量房屋 歷史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