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一男子托中介買二手房,看房后,男子與原房主簽訂了合同,花了200萬元把房子買了下來。沒想到,房子過戶第二天,拆遷公告就出來了。這下原房主不樂意了,非但不給房子,還把男子告上法庭。原房主能以情勢變更為由主張解除合同嗎?
如果房子所在區域已經較長時間流傳著即將拆遷的消息,那么房主應該對拆遷具有一定預見性。男子與原房主已經簽訂合同并完成了全額付款和過戶手續,不存在繼續履行合同顯失公平的情形,不符合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情況。男子可以拒絕原房主解除合同的要求。
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發生情勢變更而使合同的基礎動搖或者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會顯失公平,因此允許當事人通過協商或者司法程序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案例二
一男子發現剛到手的新房書房里多出兩根管道,上樓一看,書房正上方竟是鄰居家的衛生間。回家翻看購房合同,發現合同上根本就沒標注房屋各區域的功能和管道。一想到以后在書房看書,還要聽排污管道的流水聲就覺得難受,于是趕緊找房地產公司理論。誰知對方卻以裝修后就看不到管道了,不影響居住為由,拒絕賠償。這該怎么辦?
在書房中設置排污管,既影響美觀,又影響使用人對書房的正常利用,這顯然不符合一般購房人對書房的通常要求。遇到這種情況,購房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房地產公司賠償損失。
《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2011)系住宅設計的國家標準,該規范對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基本功能空間的設計要求作出了規定,但對書房等輔助功能空間的設計未作要求,目前也無行業標準對此進行規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對質量要求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在本案中,應以一般人能夠接受的通常標準作為書房的設計質量標準。央視一套微信公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