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珠海。法院公開一起案例:畢業生小高通過某公司面試后收到錄用通知書,人力資源部同事口頭告知小高的基本工資為7000元,另有提成。小高當即接受錄用,同意月底前報到,并迅速拒絕了其他公司發出的offer。9天后,小高卻被通知取消錄用,原因是銷售能力不足,老板沒簽批。多番溝通無果,小高起訴該公司,要求賠償兩個月工資的預期利益損失、交通費等損失共計1.5萬余元。法院審理后認為,該公司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對小高的損失予以賠償。

在法律判定上,并不是書面合同才是合同,公司口頭告知也屬于約定的一種,也具有合同效應。
因此,公司的行為屬于事實毀約,應當承擔畢業生損失。
網友稱:本來工作就難找,推掉其他offer入職的新公司,在試用期第九天就被辭退,換誰都得罵街。關于應屆生求職,我經常提醒年輕人要多留個心眼,但這種公司真是防不勝防。 ?
關鍵詞:
公司臨時毀約
畢業生被訴賠1萬5
銷售能力不足
預期利益損失
公司承擔締約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