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車、順風車和非法營運怎么區分?昨日,廣州市交通運輸局發布關于征求對《廣州市交通運輸局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州市公安局關于查處道路客運非法營運行為涉及私人小客車合乘認定問題的意見》意見的通告。《廣州市交通運輸局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州市公安局關于查處道路客運非法營運行為涉及私人小客車合乘認定問題的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中提到,要求分攤部分出行成本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天提供合乘出行服務累計不超過3次,每個合乘計劃及線路只能在一個合乘平臺發布。此外,對于跨城順風車,每個計劃及線路只能匹配一個合乘出行需求。
拼車、順風車不以營利為目的
《征求意見稿》中提到,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由合乘出行提供者通過互聯網等方式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其中,私人小客車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合乘平臺”)、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合乘平臺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私人小客車合乘信息服務的企業法人。
每天提供合乘出行服務次數增加
在合乘出行提供者通過合乘平臺提供合乘服務應遵守的規定中,《征求意見稿》提出,要求分攤部分出行成本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天提供合乘出行服務累計不超過3次,每個合乘計劃及線路只能在一個合乘平臺發布;免費互助合乘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數不受限制。
對比2016年發布的《廣州市交通委員會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州市公安局關于查處道路客運非法營運行為涉及私人小客車合乘認定問題的意見》,其中提到,分攤部分出行成本的,合乘出行提供者可在全天提供不超過兩次合乘出行;免費互助合乘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數不受限制。
相比之下,合乘出行提供者每天提供合乘出行服務的次數增加了1次,并對合乘計劃及線路的發布平臺予以規定。
禁止利用拼車順風車從事非法營運活動
《征求意見稿》中增加由合乘出行提供者提前發布出行計劃及線路,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合乘出行提供者、車輛與線上發布信息一致。對于跨城出行線路,每個合乘計劃及線路只能匹配一個合乘出行需求。
此外,《征求意見稿》中還提到,私人小客車合乘分攤的出行成本僅限于車輛燃料(用電)成本及通行費等直接費用。與此前不同的是,《征求意見稿》規定,成本費用按合乘里程分攤計算,單位里程分攤費用不得超過巡游出租汽車里程續租價的50%,不得設置起步價,不得按合乘時間計費。通行費等費用由合乘各方協商分攤。
《征求意見稿》提到,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從事或變相從事非法營運活動。并增加查處主體,即對違反上述規定的,由交通運輸部門對相關合乘平臺、合乘出行提供者以非法營運依法查處。
公眾可在2021年7月15日至2021年8月13日,通過信函(廣州市白云區廣園中路338號309室,郵編:510405)或(電子郵件:CZCGLK2021@163.com)進行意見反饋。(記者盧夢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