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周某妨害安全駕駛一案。法院經審理,以妨害安全駕駛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該院審理的池州市首例妨害安全駕駛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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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7日,被告人周某與其父親在貴池區某村部站點等待公共汽車欲前往城區,被害人劉某駕駛公交車到達該站點,周某與其父親上車,后周某因投幣等事與劉某發生爭吵,在爭吵過程中,周某用手朝劉某面部打了兩下,致使劉某雙眼流淚,后劉某停車報警。
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員使用暴力,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安全駕駛罪。被告人周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認罪態度較好,系初犯,具有坦白情節,并自愿認罪認罰,均予以從輕處罰。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后果及認罪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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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司乘沖突行為納入刑事規則范疇,如同樹立了一道道路交通領域的重要法制安全“護欄”。該罪的設立,有利于防范公共安全領域的風險,在治安管理處罰法、民法無法應對輕度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行為時,有效發揮刑法的社會治理機能。日常生活中,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以及乘客應當樹立規范行車、文明乘車意識。對于司機未按規定站點停車行為,乘客可以通過正當合法途徑向相關主管部門投訴。對于干擾或侵害正在駕駛狀態的公共交通駕駛員的行為,駕駛員應當將全車乘客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靠邊停車,報警處理。此案提醒公眾,應強化規則意識,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切勿因一時沖動干擾司機正常駕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